时间:2022-12-28 17:56:26来源:法律常识
指导江西好友打赢超过工伤认定期限而索赔工伤待遇成功的案例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今年春,好友张先生来电沟通一个没有工伤认定并且超过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工伤案。
刚开始,好友张先生可能准备走雇员受害责任纠纷,到法院起诉人损。
按照这位伤者的受伤部位以及程度,很可能走人损不一定能定上伤残等级,这是其一。
其二,走人损还要划分过错比例,赔偿会严重打折。
我建议好友选择走工伤待遇纠纷索赔程序,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索要工伤待遇。
因为当地一审法官没有审理这类案件的实践经验,经过好友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并提供诸多各省市的生效判例,一审法官在一审判决采纳支持了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
公司一方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赣04民终2228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维持。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工伤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原审法院进行了充分的阐述,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工伤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怠于履行工伤认定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工伤的认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475篇工伤原创文章。陈律所有工伤原创文章均可百度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