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8:55:50来源:法律常识
□ 本报记者 张昊
《法治日报》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2022年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1556人。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肆攫取国家矿产资源。此类犯罪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严厉打击,开展综合整治。
暴利驱使非法盗采屡禁不止
从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非法采矿案件情况看,该类犯罪主要集中在山东、河北、广东、河南、福建、湖北、安徽、江西、江苏等矿产资源大省,这9个省的办案量合计占全国的58.4%。涉及的矿产资源种类较多,包括砂石、煤炭、矿石等。
旺盛的市场需求导致矿产资源价格不断上涨,而实施盗采犯罪的技术含量却相对较低,使犯罪分子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例如,盗采海砂方法简单,运输储存便利,一吨海砂的出水价和到港价存在数十元利润空间,清洗后按照建筑用砂贩卖,利润空间可达上百元。按照普通江船3000吨至5000吨的载运量,贩运一次海砂的总利润可达数十万元。
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23人非法采矿案中,犯罪分子筹资数千万元购置6艘大型采砂船,盗采海砂销往福建、浙江等地,3年间非法收入上亿元。本案23名被告人一审被法院分别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判处1年4个月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罚金。全案追缴违法所得共2000余万元。
犯罪手段多样且隐蔽性增强
有的犯罪分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有的取得许可证后恶意超范围开采,甚至边开采边修复,隐藏非法开采现场,逃避监管查处。
在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中,犯罪分子先后成立两家公司,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两个矿区的采矿权并获得采矿许可证,多次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越界违法采矿100万余吨,涉案价值2600万余元。最终,两家涉案单位和相关负责人被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判处1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罚金。
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此类犯罪隐蔽性不断增强,一些犯罪分子甚至披着合法外衣,借助项目建设、土地复垦平整、河道整治、矿山恢复治理等名义,变相实施非法开采行为。
在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中,涉案企业以公司厂房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的名义,雇佣工人非法采掘石英砂原矿加工销售。
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中,犯罪分子利用装修塔楼及铺设景观之机,伙同他人使用挖掘机开挖国家4A级景区凤凰山东侧山体,非法开采山石6000余吨。目前,张家港市检察院已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承担修复受损山体法律责任,赔偿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失。
有的犯罪分子甚至在参与修复被盗采地区生态环境时实施盗采行为。在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中,犯罪嫌疑人借参与盗采点修复项目之机,盗采叶蜡石近600吨。目前涉案叶蜡石已被全部查获,检察机关已提起刑事附带公益诉讼,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等民事责任。
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致安全事故
据介绍,此类犯罪中,犯罪分子大多进行简单粗暴的掠夺式盗采,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表裸露、土壤沙化等,极易引发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对生态环境破坏极大。
如在长江、黄河等重要航道非法开采砂石,会直接改变原河床形态,造成原航道航行条件发生改变,影响通航安全、防洪安全及河势稳定。盗采分子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甚至在采矿中违法使用违禁化学制剂,不仅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还极易引发致人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北京、山西、河南等地检察机关已办理多起以有机氰化物非法采矿案件。
犯罪形态规模化黑恶势力交织
此类犯罪团伙一般人数众多、分工明确,形成采、运、销“一条龙”产业链。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办案发现,因经济利益巨大,常有黑恶势力参与其中。
在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犯罪嫌疑人以某公司名义取得河道疏浚权,通过暴力、威胁形成非法控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逃避监管,非法采砂长达10余年,攫取非法利益两亿余元,给河道安全及生态资源造成严重破坏。
本案21名被告人二审被法院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洗钱罪,判处1年3个月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22万元,组织、领导者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说,全国检察机关将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多措并举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推动综合整治,促进源头治理、长效治理,守护绿水青山。深入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犯罪,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严惩“砂霸”“矿霸”。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及时通报案件处理信息、移交案件线索情况,逐步构建“政府负责、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刑事追诉+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强化全民参与,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布典型案例,促进公众提高环境意识、守法意识。
本报北京4月24日讯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