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9:08:41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律师介入案件,第一步都先要和当事人会见,这好比是看病时的初步诊断,这是掌握案件初步情况的重要切入点。在有限的会见时间内,究竟要了解哪些情况,又如何提出问题?
这要分初次会见,还是非初次会见,也要分是在什么阶段会见。不同阶段和情况的会见,侧重点是不同的。现在重点说说在侦查阶段初次会见,要重点了解的事宜。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前可能在当事人家属处了解了一点情况,但毕竟是听说的,不一定准确。何况律师在这个阶段还不能阅卷。初次会见时,效率一定要高,可以安抚其情绪,但尽量少问意义不大的事情。
会见时,先要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其权利和义务。防止看守所提错人,特别是两个字名字的人,同名的人容易出错,我曾经遇到过两次。然后律师自我介绍,说明委托人情况,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接受委托的意见。这时要注意当事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看看是否涉及未成年人及当事人是否有精神疾病情况。因为有的人户籍年龄和实际年龄不一定相符。如果可能涉及未成年人,会见后要和办案机关说明情况,另一方面,联系其父母,了解情况,调取当事人的出生时医院的档案,通过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或见证人,了解情况,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当事人可能有精神疾病,要问问其近亲属,了解是否有病史,如果确实如此,同样要取得相关病历,向办案机关申请鉴定。同时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了解了上述情况后,还应了解当事人如何到案,是否有同案人员,他们的到案和当事人是否有关系。当事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看法,是否已经认罪,讯问笔录是否详细看过,有无记录错误,是否更正。签笔录时是否留了空白(签笔录的注意事项一定告诉他)。有时当事人是办案机关电话通知,或盘问时主动交待等情况到案的,有自首的可能。同案人员到到案,如果是当事人带民警去的或提供了重要线索,可能构成立功甚至重大立功。这些情况,办案机关在破案报告和到案经过中,很多是用的格式文书,极可能没有将具体情况记录下来。会见后要及时和办案人沟通,督促其补正。当事人也可能不构成犯罪,这要其本人详细陈述案件情况后,才可判断。另外可了解是否存在疲劳审讯,体罚等情况,如果属实,可以请求检察院驻所办公室调查,同时还可控告。
让当事人陈述案情,是会见的重头戏。首先告诉当事人一定要将案件真实陈述,如果陈述不实,律师可能在错误的事实基础上处理案(侦查阶段还看不到案卷),起不到作用。注意律师要引导其按一定的逻辑陈述,大多是按时间顺序完整地陈述。特别注意几个问题,当事人参加作案的时间,是开始加入还是中途加入,怎么加入,主动还是被动。是有预谋,还是偶犯,被害人是否过错,是否参加商量作案过程。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是组织策划者,还是积极参加者,还是普通参与人员。作案工具如何准备,谁提供的。起得是主要作用还是辅助作用。是否明知等主观故意,在故意犯罪案件中,不明真相极可能不构成犯罪,比如窝藏案。通过陈述,律师对其未说清的地方,要详细询问。通过对案件的初步了解,可大致对案件情况作初步判断(毕竟没有看到案卷):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从何处切入辩护点。如果构成犯罪,办案机关对案件的初步定性是否恰当,比如是绑架案还是非法拘禁案。当事人是否为从犯,即使不分主从犯,也要看是否起的是次要作用。如果需要赔偿或退赔,当事人什么意见,特别是数额问题。问问有没有补充意见,没有意见的,可问问有什么要求,包括生活上的,最后让当事人看笔录签字按指纹。有一点不能忘记,一定要让当事人签署委托书,并按指纹。
会见后,整理材料,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可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鉴定或申请重新鉴定。由于篇幅原因,对律师多次会见,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会见的问题,以后有时间再谈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