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22:00:42来源:法律常识
“多亏了检察院的关心我才能取保候审呐,让我及时得到了治疗,你看我的病现在好多了!”“羁押也不能耽误你治病啊,这是你应有的权利。”日前,河南省新野县检察院检察官王军对取保候审的崔某回访时,两人笑着说道。
2017年9月,51岁的崔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新野县检察院批捕。
同年10月19日,该院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发现崔某总是躺着,并且不停咳嗽,痰中混有血丝。该院驻所检察室主任王军立即组织医护人员对崔某检查,确诊其患有传染性的结核性胸膜炎,可能危及其他在押人员健康。该院执检部门及时向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反馈,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经风险评估、审查听证和检察长办公会研究,同年11月8日该院决定对崔某取保候审,并由其家属接回治疗。
“羁押必要性审查不仅考量着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更反映了检察机关对人权保障的认识水平。”该院检察长潘云表示。2017年底,该院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时,紧扣审查的前、中、后三个节点,坚持“精准识别”,确保不枉不纵,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
➜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量大面广的现状,该院在审查前对案件进行分类,将刑事和解、罪行较轻、在押人员患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未成年人涉罪等“轻刑”案件纳入重点审查范围,将有限的检力投入到最需要审查的案件中。
➜在审查中,全面核查书面案卷材料,听取办案人、被羁押人的意见和理由,调查在押人员的身体状况、社会关系,准确评估在押人员人身危险性以及侦查取证进展等因素,提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意见,预防和减少羁押风险的发生。
➜此外,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之后,进行跟踪访查,防范“二次病害”。该院不仅对被害人沟通回访,赢得被害人对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支持,避免引起新的涉检信访,还对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在押人员进行回访释法,避免影响改造,对变更强制措施人员也进行回访,掌握其思想变化、现实表现等,避免“二进宫”。
与此同时,该院对新收押人员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告知制度,保障其知情权。对变更强制措施人员实行当地居委会、派出所、司法综治部门联动帮教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自实施“精准识别”以来,该院已办理相关案件47件47人,均依法变更强制措施。“47人都积极配合诉讼进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潘云说。
(供稿:新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