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00:08:35来源:法律常识
主讲律师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 丘俊波律师
朋友借钱找你帮忙作为保证人签名,签还是不签?如要签名,那么在签字时,需要注意什么,怎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今天我们聊一聊保证相关的话题。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被要求做贷款担保人的经历。不少人也因此惹祸上身。保证人出现最多的就是民间借贷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些担保人,往往无法拒绝“好朋友”“好哥们”的盛情邀请,以为只是在合同上签个字,帮帮忙而已,其实,一旦签字,就要对你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甚至可以不向债务人要求清偿,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清偿所有的债务。
有时候亲戚朋友让帮忙,也不好拒绝。实在没办法的话,需要注意什么?
其实保证主要关注两个关键点,第一个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第二个是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
区别可就大了,第一是履行顺序不同。一般保证的履行顺序是债务人履行在先,保证人履行在后,一般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行使债权。第二是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则没有。先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一般保证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当债权人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人可以要求未就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等为由,要求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是诉讼主体地位不同。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将债务人及一般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而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选择单独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也可以将二者一起起诉。最后是诉讼时效不同。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则是自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举例说明
以我们两个人举例说明。比如我向你借10万元,约定2022年5月17日还清。我的朋友小朱、小红作为保证人。小朱在借条上写下“如果丘律师不还钱,由保证人小朱偿还”。小红在借条上写下“如果丘律师不能还钱,由保证人小红偿还”。这个例子,小朱为连带责任保证,小红为一般保证。
小红只是比小朱写多了一个“能”字,为什么她们的保证就不同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上面那个例子中,小朱在借条上写下“如果丘律师不还钱,由保证人小朱偿还”,字面理解的意思就是我不履行债务时,小朱即承担保证责任,故小朱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和小朱之间承担债务没有先后顺序,你可以要求我和小朱任一人承担或者要求两人同时承担债务;小红在借条上写下“如果丘律师不能还钱,由保证人小红偿还”,字面理解的意思就是我不能履行债务时,小红才承担保证责任,故小红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你应先以我为被告提起诉讼,或者一并起诉我和小红,但小红仅对我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不还钱”和“不能还钱”仅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大不相同?
是的,虽然小红只是比小朱写多了一个“能”字,但是在法律层面,小红和小朱承担的责任就完全不一样了。所以如果你无可避免需要作为保证人签名,就要想清楚你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直接在条款里面明确载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第二个关键点是保证期间,那又是什么?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可以是法定期间,也可以是约定期间。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该期间,则保证人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那个例子,你和保证人小朱、小红均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约定保证期间需要注意什么?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是多久的,在司法实践中有5种常见的约定方式需要注意。还是以我们两个人举例分别说明。
例如我向你借10万元,小红是保证人。我向你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燕子10万元,于2021年4月15日前归还,小红是丘律师的担保人,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半年。我和小红在该《借条》上签字。2022年4月12日,你将我和小红诉至法院。
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半年,那就是保证期间到2021年10月14日届满?
没错。这个例子中,你与小红就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定,且约定的保证期间未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约定有效。小红的保证期间按约定计算为2021年4月15日起六个月。你与小红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你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对小红提起诉讼,故起诉时小红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小红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第一种常见的约定方式:保证期间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约定有效。
例如2020年4月15日我向你借10万元,小红是保证人。我向你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燕子10万元,于2022年4月15日前归还。小红向你出具《担保书》,载明:小红自愿为丘律师向燕子借到的1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时间为《借条》出具后1年。2022年4月18日,你将我和小红诉至法院。
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借条》出具后1年,那就是保证期间到2021年4月15日届满?
这样理解不对的。这个例子中,小红单方以书面方式向你作出保证,你收到《担保书》后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虽然小红在《担保书》中约定了保证期间,但小红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故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个例子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2年4月15日,故保证期间为2022年4月15日起六个月。你起诉时仍在保证期间内,小红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这是第二种常见的约定方式: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
例如我向你借10万元,小红是保证人。我向你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燕子10万元,于2021年4月15日前归还,小红是丘律师的担保人,保证期间为自借条出具之日到2021年4月15日。我和小红在该《借条》上签字。2022年4月12日,你将我和小红诉至法院。
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自借条出具之日到2021年4月15日,那就是保证期间到2021年4月15日届满?
不是这样理解的。这个例子中,虽然你与小红在《借条》中约定了“保证期间”,但其约定的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故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个例子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1年4月15日,故保证期间为2021年4月15日起6个月。你起诉时未超过保证期间,小红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这是第三种常见的约定方式: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6个月。
例如我向你借10万元,小红是保证人。我向你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燕子10万元,于2021年4月15日前归还,小红是丘律师的担保人,小红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丘律师本息还清时止。我和小红在该《借条》上签字。2022年4月12日,你将我和小红诉至法院。
按照字面的理解是只要你没有还清钱,小红就要一直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按照你之前的举例,这样的理解又不对是吧?
没错。这个例子中,保证条款约定“小红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丘律师本息还清时止”,属于约定不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例子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1年4月15日,故保证期间为2021年4月15日起6个月。你与小红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推定为一般保证。你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小红提起诉讼,故起诉时小红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小红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第四种常见的约定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时止属于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6个月。
例如我向你借10万元,小红是保证人。我向你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燕子10万元,保证人是小红。我和小红在该《借条》上签字。过了一年多,我还没有还钱。你要求我在2021年8月底还清。但2021年8月底,我没有还钱。2022年4月12日,你将我和小红诉至法院。
这种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又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要怎么计算保证期间?
例子中,你与我未对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故该保证期间起算点为你请求我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你要求我在2021年8月底还清,故宽限期届满之日为2021年9月1日。你与小红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推定为一般保证。这个例子中,保证期间为2021年9月1日起6个月。你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小红提起诉讼,故起诉时小红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小红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是第五种常见的约定方式:未对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约定,保证期间自宽限期届满起算!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宽限期满后6个月。
来源|《法治声音》栏目组
编辑 | 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