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00:36:35来源:法律常识
杨帆(化名)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2017年4月,杨帆对房子进行了装修。房子装修完成后,杨帆于2017年6月与魏明(化名)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魏明承租杨帆的房屋,租赁期一年,租金3000元/月,押一付三,租金每季度一付。随后魏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杨帆12000元,并搬进租赁房屋居住。
魏明在承租房屋内居住了1个月后,感觉身体十分不适,怀疑是室内空气质量有问题,于是聘请某专业环保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认定,租赁房屋内甲醛超标(0.42mg/m3,高于国家标准0.1mg/m3)。魏明遂以房屋不符合约定用途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租金及押金。
杨帆认为魏明在租赁房屋前已经对房屋进行了查看,知道房屋刚装修完,甲醛可能会超标,且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于甲醛超标问题没有明确约定,于是不同意魏明的要求。无奈之下,魏明将杨帆起诉至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出租物瑕疵担保责任案例,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并开始履行后,承租人经专业机构检测,得知租赁的房屋存在危害身体健康的情形。对这种情况,可以认定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存在有隐蔽瑕疵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3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杨帆租赁给魏明的租赁房屋内甲醛超标,已危害到人身健康,杨帆交付的房屋明显不符合约定的用途。另外,按照《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规定,魏明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即使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于甲醛超标的问题没有约定。
最终,法院依照上述《合同法》第233条、316条的规定,判决杨帆和魏明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杨帆返还魏明已支付的房屋租金和押金共计12000元。
文丨许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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