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找工程合同律师费用标准,北京X公司与福州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时间:2022-12-29 04:38:10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X公司与福州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的实践中,存在诸多发包方以工程不符合验收条件或者没有达到验收标准为由,拖欠后期款项以及质保金的情况,导致施工方往往多年都拿不到施工的工程款,遇到类似情况,施工方该如何应对呢?紫乾律师事务所拟通过本案向作为施工方的当事人一方分享些许经验。

  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反仲裁被申请人:北京X科技公司

  被申请人/反仲裁申请人:福州XX投资区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程序:商事仲裁

  审理机关:福州仲裁委员会

  结案时间:2022年

  申请人代理律师: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刘婉律师

  案情简介:


  申请人北京X科技公司申请仲裁称:福州XX投资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公司”)与我司于2016年9月签订《福州XX投资区数字沙盘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由我司作为福州XX投资区数字沙盘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项目总价款为人民币3,580,846.00元整,截止提起仲裁之日福州公司已支付工程款项2,148,507.60元整(2016年12月13日支付:1074253.80元整,2017年4月27日支付:1074253.80元整),未付款项1,432,338.40元整,至今为止以种种理由拖欠支付。因此我司提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福州公司支付合同欠款、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北京X公司与福州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申请人提起仲裁后,福州公司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工程尚未达到结算付款条件、且申请人的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同时提出了反请求,以本案数字沙盘工程属于交钥匙工程,本案申请人的施工工期存在严重的拖延,至今没有将数字工程系统的密钥交付给被申请人,且没有按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和义务为由,提出反请求如下:1、申请人立即向被申请人交付工程密钥;2、申请人将案涉工程维修至可以正常使用;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代为垫付的维修费用;4、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赔偿因无法正常使用的折旧损失70余万元;5、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延期违约金78万余元;6、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万元;7、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本案申请人在自行提起仲裁程序后委托紫乾律师事务所刘婉律师代理本案,本所律师在接受代理后,认真并全面的梳理了案件的材料,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如下几点:

  1、案涉工程是否已经竣工并达到付款条件?

  2、申请人是否存在工期拖延或其他违约行为?

  3、申请人的主张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刘婉律师与申请人就案情进行了非常详细的沟通,协助并指导当事人收集了相关证据,向仲裁委提交了如下证据:1、双方签订的《合同书》,付款条件约定为:“合同约定项目装修完毕、所有硬件安装调试完成、建模完成、影片完成、软件平台及应用系统通过初步测试运行7日内,付该工程款25%。数字沙盘单项验收合格、经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结束后7日内付至结算价95%;5%余款作为质金,质保期为正式移交甲方之日起36个月”;2、《项目进度确认单》,证明项目已于2017年6月30日进度完成100%,福州公司于当日盖章确认;3、《项目验收单》,项目进度于2017年6月30日完工,于2018年2月2日进行验收,间隔半年之久,福州公司存在拖延验收情形;4、《沙盘运行原始日志》,2017年6月30日项目交付福州公司后,福州公司一直在正常使用,截止2018年12月共计使用311次;5、《密钥交付记录》,北京X科技公司已于2017年3月3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密钥义务;6、福州公司付款及开票明细,福州公司存在迟延付款时间长达三个月情况,故工期拖延是因为被申请人迟延付款导致,且被申请人主张工期延期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7、差旅报销单及发票,北京X科技公司一直在履行维修义务;8、福州要求履行数字沙盘项目质保责任的函,福州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发函要求进行设备维修,距离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已过去两年10个月,已过质保期;9、维修完毕设备正常使用视频,虽然福州公司一直拒绝支付后期款项,但为顺利回款,2021年1月18日,北京X科技公司进行第二次维修并代福州公司垫付13000元维修费用,且于当日维修完毕,设备维修完后已能正常使用,北京X科技公司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售后维修义务。

  另外,首先针对案涉项目一直没有经过财政评审的问题,本所代理律师认为,财政评审的主动权掌握在发包方,发包方福州公司一直拖延评审的程序,实属恶意;其次针对时效问题,虽然申请人未提供持续有效的催款通知,但是被申请人在提起仲裁前依然认可欠款的事实,属于自认,故不存在超过时效问题;再次针对折旧问题,代理律师认为,对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设备可以正常使用,在当庭申请仲裁委进行现场勘验后也认定了设备运行良好。

  最终,通过本所刘婉律师的代理并经过仲裁委的公正裁判,本案取得了良好的结果,申请人追回了相应的款项,当事人对代理律师的工作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基于本案,紫乾律师事务所提示作为施工方的当事人,在履行工程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留存好相应的证据,以便于日后出现纠纷律师在协助整理证据时可以充分提供相关材料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此外,就多年无法追回的工程欠款问题,一定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避免超过主张的时效,丧失胜诉权。最后,鉴于工程纠纷往往涉及的专业性较强,如存在相应的纠纷,一定要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以便对于案件争议焦点和证据的提交进行精准的把控,最终实现圆满的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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