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07:39:19来源:法律常识
从金融机构角度来看,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不确定性特性及外部环境的不完善,金融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金融业务时,面临着估值风险、处置变现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诸多风险,知识产权质押金融风险要远高于传统金融业务。如何识别和控制知识产权质押风险、准确判断知识产权质押的效力和价值,成为知识产权质押金融业务考察的重点和关键。本文将从金融机构的视角,分析知识产权质押的考察要点及注意事项,以期对知识产权质押金融业务开展有所裨益。
一、知识产权质押的范围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界定可接受质押的知识产权所需具备的前提要件。如,可界定如下:
(一)专利权
1、专利必须是发明专利、其次是实用新型专利,单项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宜作为质押物。发明专利的现有有效期限不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限不少于4年;
2、至少已实施2年,产业化程度比较高,具有盈利能力。
3、用在同一系列产品上的若干专利因其关联性较强,一般情况下需要全部质押。
4、失效专利、法定保护期低于3年的专利、正在申请阶段的专利不符合质押条件。
(二)商标权
1、已用于产品或服务上,至少连续使用3年以上,具有盈利能力。尚未使用或使用年限很短的商标不可为其提供质押金融;
2、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与注册范围一致;
3、最好是取得省著名商标或者是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
4、除主商标之外,企业注册的其它与之相关联的防御性商标、联合商标也需要一并质押。
二、知识产权质押的考察要点
知识产权质押考察的核心在于如何结合知识产权的特性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使其真正起到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具体考察要点如下:
(一)国家授权的有效性
(1)审查年费缴纳情况。要注意审查企业是否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必要时可通过查询专利登记薄来确定专利即时法律状态,审查其是否被无效,或因其他原因失去专有权。
(2)审查权利有效期及展期情况。要注意审查商标权的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及其是否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并获批准。注意审查专利权的期限是否届满,《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长起维持满10年,其权利依法终止。
(3)是否存在可能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及终止情形。《商标法》、《专利法》分别规定了商标权、专利权宣告无效、被撤销及期限届满前终止的情形。在对拟质押知识产权进行考察过程中,要对照相关法条审查知识产权是否存在可能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二)权利归属的合法性
1、知识产权真正权利人。通过向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等相关部门查询登记、变更资料及审查相关合同协议等方式,查明拟质押的知识产权的真正权利人。
(1)专利权。专利权要重点考察内容为:
a是否合作开发。对于合作开发的专利技术,首先审查是否有双方约定,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合作开发其专利权属于合作各方共有。对于共同拥有专利的情况,一定要审查双方的专利合同是否约定了专利权归属,审查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是否设定了专利质押、转让等限制性规定;
b是否存在委托开发情形。对于委托开发的专利技术,首先审查是否有双方约定,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委托开发其专利权属于受托方;
c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以目标公司作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请的专利,可能是其员工发明的,需要审查劳动合同中对此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就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谁拥有专利;如果没有约定,就应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其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并确定其归属(在职务发明创造中专利权人应为单位而非发明创造人)。有时也需要审查发明人与目标公司的关系(发明人不是目标公司职员的情况),也许发明人才是真正的权利人,而表面上的专利权人并不真正拥有该专利。
(2)商标权。商标权的权属问题相对简单,可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或直接向商标局查询登记的权利人。要特别注意区分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使用权,商标使用权是经第三方权利人授权而取得的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不能质押。
2、知识产权转让、质押情况。
(1)要审查公司章程中是否约定了对知识产权转让、质押等限制条款,若有限制性规定,按章程判断知识产权能否质押及质押决策程序等;
(2)查询专利是否为股东出资,若知识产权是由股东出资,要具体审查相关评估和转移手续是否完备;
(3)考察知识产权是否已转让,特别注意已签订转让协议,但尚未申请或正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的情况;
(4)审查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情况,特别注意已办理过质押登记的要审查对应的债权是否已清偿完毕,超过权证记载的质押期间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认为质押权仍存续,不能就该知识产权设置新的质押。
3、权属纠纷争议。通过询问或查询诉讼文书和开庭公告等信息,确认知识产权是否不存在权属争议;查询知识产权是否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以及是否存在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丧失的确权案件或诉讼或权属诉讼。
4、侵权风险。查询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如被仿冒或者仿冒他人知识产权。对于存在侵权风险的知识产权,由于其权利效力和财产权价值等无法确定,不宜单独作为担保物为其提供金融服务。
(三)知识产权估值风险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和风险考察是知识产权质押考察过程中最难把握的部分。在实践操作中,应谨慎注意以下几点尽量降低估值风险:
1、考察技术含量和获利能力。要通过分析知识产权的技术含量,评估知识产权即时及未来我方实现质押权时获利能力,要充分考虑技术环境和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1]
2、考察技术更替周期。如专利技术可能因为技术的更新换代而大大贬值,专利产品的性能因时间变化而大大贬值。对于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的专利技术等就不宜用于质押融资,即便决定以知识产权质押为其提供金融也要尽量将其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或担保方式,且要保守估计其价值并缩短金融期限。
3、考察知识产权保护范围[2]。对专利权,要审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专利保护范围是否存在范围过窄的问题,若范围过窄容易使竞争者绕过专利申请权利形成竞争,从而影响专利价值。对有多个商标以其中一部分出质的,要审查拟质押的商标所核准注册的商品范围是否覆盖了客户所从事的商业,或是否能涵盖对其构成制约的主营业务。对权利范围过窄的知识产权质押也要采取保守估值。
(四)知识产权变现风险
1、考察知识产权的本身的技术特性,知识产权本身的技术特性会对其变现能力产生影响。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技术具有法定的受保护年限,超出其受保护年限后其可变现能力会大幅降低,而且科技的发展会导致大量替代性技术的产生,这将极大降低现有知识产权的价值。因此技术本身的独特性和可替代性会影响其变现能力。
2、考察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依附关系。有些专利在脱离特定研发(生产)团队,脱离其他关联专利或非专利技术后,其价值容易迅速降低,这种需要与其它资产、专利、技术相结合才能转换为生产力的特点,决定了若仅质押该项知识产权,可能会出现与原有生产工艺或设施不适应、无法独自转化为生产力而难以出售的问题。此外,还要考察专利的实施是否需要从竞争企业获得其它核心专利的许可,若存在这种情况,则该专利的变现可能会遇到障碍,且变现价值也会大打折扣。
3、考察知识产品的市场接受度和消费者满意程度。如果知识产品的市场接受度和消费者满意程度越高,就说明其认知程度越高,变现能力越强。知识产权的时效性特征会导致有效期满后的知识产权不再具有高额获利能力,因此在对拟质押知识产权进行考察时,也要考虑知识产权离期限届满的时间长短,来判定实现质押权时的变现能力。
三、知识产权质押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在实务操作中,可借鉴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法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手段:
(一)将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作为辅助担保方式。在一般金融业务中,要重视第一还款来源,担保方式也要多样化搭配,避免以知识产权质押作为唯一担保方式。
(三)严格控制金融期限、质押率和额度。缩短期限,将金融期限控制在1年至2年;设置的知识产权质押率不宜高。以交通银行的例子,发明专利权授信额度不超过评估值的25%,实用新型不超过评估值的15%,商标专用权的授信额度不超过评估值的30% ,而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该数据可供参考。
(四)加强后续管理。实务操作中,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项目,在后续管理中要重点关注知识产权的侵权、维权与授权情况、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信变化情况、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企业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件、影响知识产权价值的突发事件等。
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事宜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无法像有形物那样通过实际交付的形式占有或转让,只能通过登记取得公信力,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根据现行法规定,目前我国不同知识产权的质押登记机关各不相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等。各登记机关依据的登记规章不同,程序和条件也差异较大。具体登记申请流程等各登记部门的网站上都可以查询到,本文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若某企业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打包质押,则可能需要去多个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