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09:04:11来源:法律常识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冷静,正确的处理,切不可采用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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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21时许,王某驾驶摩托车由西往东途经107国道永兴县第二人民医院门口,未打转向灯直接左转弯,与对向行驶的史建辉驾驶的摩托车发生刮擦,致史建辉脚部受伤。史建辉下车后,用右手击打王某的左边头面部一下,王某当即倒地,其头部与地面撞击。史建辉发现倒地后没有动静就上前观察,随后其驾车离开。正在永兴县第二人民医院等待王某的妻子刘某,发现王某后将王某送至永兴县第二人民医院和郴州市湘南附属医院急救。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7日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生前在他人外力作用下头部与地面接触,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史建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刘寒玉律师解答:
史建辉不能正确处理摩托车刮擦纠纷,用手猛力击打被害人头面部,致使其倒地,头部撞击地面,致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史建辉的击打行为致被害人倒地,失去反应,被害人经鉴定颅脑严重损伤死亡,其行为具有高度致害的危害性,其行为不属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属故意伤害行为。
河刘寒玉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刘寒玉律师,毕业于济南大学,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