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10:19:53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30岁的李某女因盗窃罪入狱,刑满释放后,仍一天游手好闲,某天潜入一户人家。很不幸地撞见了正在家休息的男主,男主当场制住了来不及逃走的李某,准备报警。李某见挣脱不掉,变主动提出与男主发生性关系,只要男主不报警。男主一看李某颇有几分姿色,转念一想自己也没什么损失,就同意其要求。
完事后男主将李某女放走,但李某女觉得自己吃了亏,东西没偷到,还倒被人给睡了,于是报警。
李某女入室盗窃,构成盗窃罪肯定没问题的,属于盗窃未遂。关键是本案中男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谁提出来的发生性关系非常关键,直接决定着男主是否构成犯罪。虽然男主与李某女发生了性关系,但男主的行为是完全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的,李某女的同意并不处于男主的胁迫之下,男主并没有宣称你不同意发生性关系,我就要报警。发生性关系,完全是李某女自己害怕报警而主动提出的。因此,男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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