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10:24:29来源:法律常识
1993年1月4日,因感情纠纷,贺某某在普陀平阳浦的住所内与妻子发生争吵,用刀杀死了自己的妻子。案发后,他乘坐大巴车再转火车到达北京,后来又辗转到昆明,在昆明待了4年,之后落脚宁波象山,改名换姓潜藏多年,并成为一名渔船船员。
2019年6月3日下午,宁波象山鹤浦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这名舟山籍男子在鹌浦捕鱼20多年,从未回过家,且不肯透露其真实姓名,后鹤浦派出所民警在象山县鹤浦镇浦港路船舶基地网场抓获贺某某并依法将其传唤至鹤浦派出所核实身份,贺某某自称“贺阳浦”,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人,但鹤浦派出所民警经查询公安网,未查询到该人相关信息,后从该男子陈述的兄弟名字处查询,发现该男子疑似普陀警方上网在逃人员贺某某,便将信息发送给普陀区公安分局,刑侦人员经过信息比对确认其就是犯罪嫌疑人贺某某,并立即通知宁波警方,协助抓获。
2019年12月12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与被害人系夫妻,租住在舟山市普陀区平阳浦蒲东村。案发前,贺某某发现妻子与李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要求二人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来往。1993年1月4日,贺某某听闻二人仍有来往,当晚躲藏在租住地附近,见妻子与李某某一同进入出租屋内,遂拿起放在门口的水果刀刺向李某某,贺某某妻子上前劝阻,三人相互纠缠、推搡,期间贺某某拿刀乱刺,刺中妻子胸部,李某某逃出门外。贺某某委托邻居将妻子送医院抢救。次日,贺某某为逃避而出逃。经鉴定,贺某某的妻子系被单面刃刺器刺戳前胸部,引起心脏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在审查起诉期间,贺某某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2月28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舟山中院对该案进行远程网络开庭。
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庭审,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贺某某因情感纠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贺某某刺伤被害人后有施救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