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合同需要找律师吗,股东因被强制排除而退出公司怎么办

时间:2022-12-29 10:47:19来源:法律常识

股东强制排除是指多数股东利用其绝对的持股优势强制取得少数股东的股份,并向少数股东支付补偿或收购价金。少数股东的强制排除包括多种表现形式,诸如英国的与邀约收购相关联的强制购买和德国的仅以持股优势为条件的强制取得。无论何种表现形式,对于少数股东而言,都是被动地、毫无选择地退出公司。

我国法律只确定了少数股东在要约收购中的退出权,未赋予大股东的排除权。《证券法》规定了少数股东的退出权,而且条件相当宽松的退出权。我国原《证券法》第87条第1款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新修订的《证券法》大大放宽了退出条件,第七十四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股东因被强制排除而退出公司

王同林,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以关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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