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11:25:06来源:法律常识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拆迁部门往往为了早日推进拆迁进度,经常会在拆迁户不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暴力强拆行为,拆迁户的房屋建筑、室内财产在这个过程中,往往会遭遇严重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拆迁部门实施的违法征收行为给拆迁户造成了损失,那么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实践中许多拆迁部门即便被判决确认违法,也经常怠于履行赔偿义务,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今天笔者以江苏省徐州市的一则强拆案件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李某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依法拥有一处面积为400平方米的房屋,多年来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和生活。2019年11月,因相关道路施工项目建设的需要,李某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但李某因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一直未与拆迁部门(镇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20年3月,李某的房屋被拆迁部门强制拆除,李某不服,依法向铜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5月,区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拆迁部门强制拆除李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此后李某遂向拆迁部门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但拆迁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答复。
李某不服,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责令拆迁部门限期履行国家赔偿义务。
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我方作出的补偿方案标准合理合法,但李某对方案载明的补偿标准不服,其要求的赔偿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拆迁户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而赔偿义务机关应在2个月内对拆迁户的申请作出答复。本案中,虽然拆迁部门声称李某的赔偿主张过高,但这并不是拆迁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不答复的理由。
本案中,拆迁部门在收到李某赔偿申请后,2个月内未作出任何答复,期间也未主动找李某进行协商、就双方的赔偿标准争议点进行沟通协调,反而是一直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直到被起诉时才对李某的赔偿事项作出解释,这显然已经构成了行政赔偿不作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决责令拆迁部门限期向李某作出赔偿决定,履行赔偿义务。
责令拆迁部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李某作出赔偿决定。
征地拆迁期间,拆迁部门的强拆行为经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被确认违法,那么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拆迁部门履行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拆迁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对拆迁户进行答复,否则拆迁部门就属于行政不作为,拆迁户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在这里,蓝秦律师也要提醒大家,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寻求更加专业详细地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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