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14:26:41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主要约定乙公司从甲公司租赁1号房屋,租赁期限为2018年9月8日至2036年7月5日;租赁用途为办公室;乙公司可根据自身需要适当改造装修房屋,但主体结构不能改变。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1号房屋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租金并开始对室内、庭院和墙壁等进行改造。1号房屋为逾期未拆迁的城市临时建设项目,2019年7月2日,规划委员会作出限期拆迁的决定。房屋拆除后,乙公司与甲公司就装修费用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甲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乙方腾退房屋,乙方则反诉要求甲方赔偿装修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出租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造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涉案房屋为临时建筑,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在本案中,虽然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向乙公司披露了房屋无产权证,但未向乙公司披露涉及的房屋及庭院是逾期临时建筑的事实,导致乙公司对长期租赁有心理预期,并在此基础上投入大量资金对房屋及庭院进行维修和室内装修。因此,导致租赁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在于甲公司,甲公司应承担房屋装修的损失。
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点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造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在租赁此类房屋后进行装修,纠纷发生后装修损失的赔偿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双方应根据案件确定双方的过错比例并依据合同无效的过错承担损失,在没有特殊协议或特殊情况下,原则上出租人的过错大于承租人,出租人应对装修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关于装修损失的计算,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分担装修费用,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对纠纷发生时的现有装修进行评估,并按照装修附和物的现值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