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12:51:00来源:法律常识
高空抛物入罪以来,很多人因为不熟悉法律规定,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面临牢狱之灾,下面这个这个案例告诉你,殷某因为家庭琐事吵架,随机将电热水壶扔到楼下被起诉,比较幸运的是最后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遇到这类案件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争取一个好的结果。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于2021年10月9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高空抛物罪,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酒后与妻子季某某吵架,将一只白色电热水壶从其租住地泰兴市**街道**小区**幢楼**室外西过道的北侧窗户内扔出,掉落在该楼楼下的电动车车棚和道路附近。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拍摄的照片等。
5.公安局依法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