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19:04:28来源:法律常识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晓波 通讯员 酒红杰 刘在先 文图
“不出家门就能解决问题,太好了。”近日,汝阳县三屯的王某对汝阳县人民法院三屯法庭赞不绝口。
三屯人民法庭位于汝阳县三屯镇,距县城12公里,现有员额法官1人、书记员2人、辅警1人,辖三屯镇、刘店镇、王坪乡3个乡镇、48个行政村,四分之三区域为山区,辖区人口10万余人。
该法庭先后被省高院授予“四最”法庭,被市委政法委授予涉法涉诉工作先进单位,多次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体嘉奖,被县委、县政府授予优秀政法单位、十佳政法单位等荣誉。
流动普法、诉前调解、“三位一体”多元解纷机制……今年以来,汝阳县人民法院三屯法庭认真落实新形势下“枫桥式”基层法庭工作新要求,不断完善“诉源治理”工作机制,主动担当,创新贡献,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基层乡域社会治理中的“桥头堡”作用,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相关理念,为“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上半年开展各类普法宣传13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页,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27起,与去年同期151件相比下降15.89%,其中家事纠纷案件由去年同期的43起下降到今年的27件,下降率达到37.2%,诉源治理效果明显。
司法大服务:法庭搬到家门口
三屯法庭实行诉讼内与诉讼外双重机制并举并重,积极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来,将法庭普法宣传搬到群众家门口,积极听取群众诉求,让人民群众“零距离”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愿,增强群众对法庭工作的认同感。
该法庭的法官们把流动法庭普法宣传开到村口,就地摆放咨询台,为过往乡亲们提供法律咨询和邻里纠纷上门调解服务。法庭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积极践行便民、利民理念。在辖区积极开展巡回办案、下乡调解工作,将法庭搬到田间地头、农家院落、商贸市场,接近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引导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矛盾纠纷。
资源大整合:多元机制解纠纷
不同的乡镇,矛盾纠纷各有侧重,三屯法庭在分析辖区矛盾纠纷类型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诉源治理,与辖区党委政府、派出所、村委有效对接,共同联手开展纠纷“对症”治理,做到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避免农村纠纷给社会稳定带来的隐患,更好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李某、谢某均是三屯镇人,一日谢某在放学回家接孩子与李某因为琐事产生口角,双方发生争吵,谢某拿木棍向前挑衅,李某见谢某想打人,随手拿起小板凳去挡,在此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谢某的孩子摔倒在地,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3千余元。
谢某一家认为是李某小板凳担砸伤自己和孩子,要求李某全赔。李某则声泪俱下地表示,谢某孩子是自己被自行车碰倒的,而且其被谢某的木棍打伤也用去医药费几百元,不同意赔偿。谢某一家见李某态度坚决,便要申请对伤势进行鉴定,想要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双方剑拔弩张,李某情绪激动,声称“要钱没有,拘留就拘留”。
事发时,现场四位目击证人均证实谢某孩子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谢某一家认为证人有意偏袒,证言不可信。原告起诉后,三屯法庭的法官主动与派出所办案民警联系,认真研判案情,从法律角度分析该案,找出“症结”,经询问,现场四位证人与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认为该案李某对谢某孩子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和过失,现场四位证人均证实谢某孩子是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也就是说不管鉴定结果如何,该案都不归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接下来,法官从事情的起因、当事人的过错、受伤的因果关系,各方责任划分上给该案的处理指明了方向,理清了思路,经过法理情的教育和心理疏导,以及当事人双方村主任背靠背调解,最终两家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兑现。
引起邻里纠纷的往往只是一些鸡毛蒜皮、微不足道的小事,但就是这些小事,牵涉邻里之间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及时化解,轻则伤了邻里和气,结下怨恨;重则矛盾激化,甚至可能酿成严重后果。本案通过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科学有效地解决了矛盾,防止了普通的民事纠纷转化为治安事件和“民转刑”案件。
庭前大调解:“三位一体”作用大
李某侄子家需要安装网线,李某在帮助某公司拉网线的过程中,从线杆上摔下,导致李某身亡,对李某家庭造成了极大伤害,李某家属万分悲痛,赔偿事宜如不能解决,矛盾将可能进一步激化。
事发后,在辖区党委领导下,三屯法庭法官主动与镇政府矛盾调解中心、村干部联手,组织李某家属与某公司负责人、李某侄子一道协商。调解当天,法官一面安抚李某家属情绪,一方面通过法律的角度给其分析责任和赔偿项目及其数额,某公司也非常积极的配合调解人员的工作。通过三方合力,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使得诉前化解了一起重大矛盾纠纷,也让家属得到了满意的答复。
三屯法庭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形成“三位一体”调解机制,实现诉前、诉中案件的联调、联动,为辖区和谐安宁提供了新思路,走出一条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的新路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取得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