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8:13:05来源:法律常识
江苏淮安交警今日在下班点接到报警电话,报警人自称在某段道路上将一名电动自行车的男子撞到。
于是交警火速赶往现场,并通知了120将骑电动车的伤者送往医院。
原以为这只是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因为不涉及人员重伤、死亡等情况,走个简单程序,给双方录个笔录就可以了,在询问肇事司机时,司机辩称:“自己在正常驾驶车辆,不知道怎么了就砰的一声撞上去了”。
交警对此事是有所疑虑的,毕竟那么大的活人在路边骑着低速电动车,你说完全没有发现是不可能的,而且你驾驶机动车,也不应该开到路边呀。
带着此疑虑交警去医院去询问伤者案发经过,伤者表示自己与肇事者是领导,而且在事发当天肇事者徐某因为自己在工作上的疏忽,遭到了自己的指责。也就是说事发当日二人是有过节的。
于是交警查阅事发路段视频监控,通过监控查明徐某在事发前已经将车停在路边伺机作案,等自己领导下班骑着电动车回家时,猛踩油门将其撞到在地。
面对铁一般是事实证据,肇事者最终承认,自己当天在工作中一点小小的疏忽,其领导张某抓住不放,对其反复羞辱,并且说下:“爱干不干,不干就滚”的狠话。
年轻气盛的肇事者对此心生怨气,于是提前下班,在其领导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做好准备,做下此案。
交警由此查明,由于肇事者涉嫌的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故意伤害罪于是被移交管辖区派出所处理。
关于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且只有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才能立案,显然此案中的肇事者徐某拿车撞领导这样的故意行为是不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的。
关于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故意伤害的量刑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我不知道他的领导抗不抗撞,此罪就算是轻伤,也就立案了,关于轻伤指的是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简而言之就算他的领导在此事事故中出现: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鼻骨粉碎性骨折、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等情况,都可以算作轻伤。
总之,这个作下此案的年轻人,如果其领导最终被认定为轻伤,他是要承担两年以下的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其表现一直良好,是有很大机会获得缓刑的。
不知道冲动作案的这么年轻人事后会不会后悔,反正他做了很多打工狗想做而不敢走的事情。
关于此案大家有什么想说的,欢迎留言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