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20:01:48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张某某拥有一祖遗房屋位于仙游县XX社区。2015年间,房屋所在位置被列入拆迁范围,同年10月10日,经仙游县鲤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和原告共同确认,原告的祖遗房屋共有100平方米被拆迁。如今拆迁安置已经结束,而原告未得到任何安置。2019年10月,原告向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5日作出行政裁定,认定本案仙游县鲤城街道办事处系受仙游县政府委托作为征迁人负责讼争房屋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裁定应以仙游县政府为本案被告。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对原告被拆迁的房屋予以安置的职责。
被告仙游县人民政府辩称,本案是民事纠纷案件不是行政诉讼案件。本案中原告未向被告提出履行职责的申请,被告也不负有保护其财产的法定职责,而鲤城街道办事处在信访答复中明确告知原告可依法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征收行为及被征迁房屋的面积、结构等方面原告与其五兄妹均无异议,安置系民事合同关系,但该讼争房屋没有达成安置协议。因此,本案系原告与其兄妹之间因祖遗房屋的继承份额产生的纠纷,与行政管理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应先就祖遗房屋继承份额或产权确认后,方可涉及如何安置补偿。因此,本案属于民事争议范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该诉请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至于被告主张涉案被征收标的存在权属争议,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该问题审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