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20:10:48来源:法律常识
曲阳法律网(陈少勇)1995年4月1日,曲阳县牛堡内村牛某华与第九生产队签订《承包合同》,牛某华取得牛堡内村第九生产队地名叫苹果园处一块荒地的承包经营权,约定承包期限30年,即1995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1995年4月16日,东诸侯村甄银才与牛某华签订《土地承包转让合同》受让该荒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期30年,至2025年3月31日。
2016年4月,牛堡内村村民委员会将该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另转让给村民牛某军、牛某永作为口粮田使用。
甄银才不服,寻求法律帮助。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经研究认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土地转包。于是,建议向曲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牛堡内村委会。
2016年8月12日,曲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甄银才与牛某华双方虽签订了转让协议,但未报镇政府批准,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强制性规定,判决属于无效合同。
就此,作为甄银才的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程序性规定,甄银才与牛某华签订转让协议后已实际耕种20年以上,村委会一直没有异议,因此法院所判有误,建议上诉。
随后,甄银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定中院经公开审理认为,1995年4月1日,甄银才与牛某华双方签订协议转包耕地,当时村委会并未提出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是程序性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
2016年12月2日,保定中院判决撤销曲阳县法院一审所判,判定甄银才与牛某华双方所签转让协议有效。
虽然,经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确定协议有效,但村民牛某军、牛某永认为,这是本村村委会补偿给他们的口粮田,甄银才告的是村委会,与他们无关。
无奈,甄银才再次向法院起诉。2017年8月23日,曲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甄银才与牛某华签订的《土地承包转让合同》有效,甄银才对承包地享有物权,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被告牛某军、牛某永使用原告承包期内的土地即构成侵权,二被告对其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责任。
遂后,法院判决二被告牛某军、牛某永赔偿原告甄银才7500元。
【律师说法】
本案的复杂性在于,甄银才是东诸侯村的村民,牛某华、牛某军、牛某永均系牛堡内村民。甄银才与牛某华所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关键是否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强制性规定。曙光法律服务所正是综合深入研讨了本案后,认为“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程序性规定”这一法理,最后才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最后,曙光法律服务所建议大家,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纠纷,一旦有纠纷,一定要通过正确法律渠道解决,现在法院立案采用登记制,较好立案,用法律来明辨是非,让法治为你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