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21:00:14来源:法律常识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 记者 张定有 魏广宝 通讯员 杨志玲
“感谢李法官解决了我的‘取证难’问题,保障了我的律师权利。”6月2日桐柏县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办公室内,薛文玲律师感谢的对法官李守莲说道。
5月24日,国网河南省供电公司桐柏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薛文玲律师向桐柏县法院提交了律师调查令申请书。接到申请书后,桐柏县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李守莲立即对该申请书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确系原告在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且是必须查明的事实,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薛文玲律师签发了律师调查令。在规定有效期内,薛律师持令前往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桐柏县某局等相关部门调取了涉案当事人的相关证据材料,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扎实充分的证据。
律师调查令是当事人的权利的一个延伸,不仅是律师权利的有效保障,更打通了从法庭到律师再到被调查单位的通道。桐柏县法院为提高当事人应诉能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严用、善用、用好此项律师权利。当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经书面申请,通过认真审查,由法官依法签发律师调查令供指定代理律师向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调取财产线索,发现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向其上级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出具司法建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