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2:38:3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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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
由来已久
未婚同居者一般只有两种结果
要么结婚
要么分道扬镳
然而
抱着 “好则合、恶则散” 想法的情侣
在实际分手时
往往面临着
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纠纷
案情介绍
段某(女)在离异后经人介绍与欧某(男)认识,并按照习当地俗举办婚礼,后欧某到段某家与段某的家人一起生活,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同居之前双缺乏了解,同居之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 加之感情一般,故段某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腾冲市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腾冲市人民法院按照查明的事实,判定其共同存款61064元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空心砖房一间归段某所有,段某支付给欧某折价款5000元,段某支付欧某经济补偿款50000元。
腾冲法院判决之后,段某认为,共同存款不仅仅是其与欧某的共同财产,是整个大家庭的共同财产,而且共同生活期间,欧某很少为抚养子女、照顾家庭做出贡献,段某认为50000元的经济补偿不应当给欧某,并以此为由,上诉到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该案后,主办法官认真对案情进行分析研判,并提示段某应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但最终段某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实存款系大家庭共同财产等主张,故其应该承担不利后果。另外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欧某尽到了一定的家庭义务,段某应该给予欧某一定的经济补偿,故段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提醒
同居期间,双方自然免不了财产的混同,分手时,因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使得财产难以区分,自然少不了争执。因此,为能够充分保护好个人权益并避免相应的麻烦,提醒大家,在同居期间,如果是个人财产的请做好证据的收取和保存,否则在诉讼时,不能证明为一方个人财产的,也将按照共同财产处理。
来源: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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