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二审被害人找律师嘛,廊坊灭门案件

时间:2022-12-30 02:57:33来源:法律常识

河北廊坊两起灭门案背后:两个20年没等到结果的“死刑犯”

(5月19日,原伟东妻子李杰在其天津住所中手持举报信和判决书。摄影/本刊记者 周群峰)

两起灭门案和两个

20年没等到结果的“死刑犯”

本刊记者/周群峰

发于2021.6.14总第999期《中国新闻周刊》


5月19日,51岁的李杰正在天津滨海新区的住所内,整理着厚厚的一摞“控告信”。这些待寄出的举报材料称,她的丈夫原伟东“无端被卷入廊坊市两起灭门案”,此后多次遭遇刑讯逼供,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被廊坊中院和河北高院认定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1995年和2000年,河北省廊坊市霸州胜芳镇,分别发生两起灭门案,共有6人死亡。此后,警方抓获7名嫌疑人。警方称原伟东同时涉嫌两起灭门案,汤凤武只涉嫌前一起案件,另外5人只涉及后一起案件。


从2001年下半年,原伟东、汤凤武相继被霸州警方带走至今,二人已被羁押接近20年。尽管他们多次声称案发时自己不在胜芳镇,且证人言词前后不一、唯一幸存的受害人拒绝出庭,警方更自称物证丢失,但二人至今仍未摆脱第一起灭门案的嫌疑。从2003年6月到2020年7月的17年中,二人先后经历了3次死刑、2次死缓判决。目前,河北高院二审开庭时间尚未确定。二人及其家属的喊冤之路已经持续了20年。


两起命案的“共同主犯”


胜芳镇,隶属于河北省廊坊霸州市,地处霸州市东南部,东邻天津,经济活跃,吸引着很多外地人打工谋生。


1995年11月29日,胜芳镇发生一起灭门案,装卸工杨长林及其两个未成年的儿子杨雪松、杨山在家中遇害。2000年12月22日,胜芳镇再次发生灭门案,当地税务稽查队队长刘德成与其妻子王俊玲、儿子刘根被杀。


两起灭门案发生后,霸州警方迟迟未侦破。2001年,一个名叫魏春江的男子因盗窃被霸州警方抓获后,才出现了“转机”。魏春江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县(现“呼兰区”)敖木村人,他对警方称:2000年11月左右,他的姐夫陈瑞武和原伟东、杨洪义三人喝酒时,曾预谋抢劫刘德成一家。据此,警方判定三人为刘德成案的重要嫌犯。


陈瑞武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年他和原伟东等人喝酒的事情属实,但从没聊起过预谋抢劫。魏春江造谣污蔑,是想将此作为举报立功的机会,以达到为其本人减刑的目的。他透露,魏春江有多次前科,在2017年前后又因故意伤害他人,在四川攀枝花市被抓并获刑。


李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刘德成一家遇害时,原伟东正在呼兰县交农业税,没有作案时间。警方未采信其证言,反而认为其包庇原伟东。


《中国新闻周刊》从霸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所作的一份“办案说明”中看到:2000年12月23日,刘德成一家被杀后,侦查人员找到李杰,询问原伟东的去向。李杰称,原伟东回原籍与陈瑞武交税去了,系案发前去的。办案人员就与黑龙江省呼兰县石人镇派出所民警取得联系,该所民警去敖木村调查后称,二人确已回家,是21日下午到的家,22日在村委会一起交的农业税,有人证及交税记录。


对于刘家灭门案,警方推断的杀人动机是“情杀及雇凶杀人”。在2002年11月26日的起诉书中,廊坊市检察院指控王晓敏“因怀疑其姘夫与被害人王俊玲(刘德成之妻)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产生杀念,后委托尚志红雇凶杀人。尚志红雇佣了原伟东,他又“纠集”陈瑞武、杨洪义实施杀人。


不仅如此,霸州警方又称,原伟东、汤凤武二人还为1995年杨家灭门案的嫌疑人。对这一指控,原伟东也称自己没有作案时间。他在供述中称,在该命案发生时,他已经回到黑龙江老家了,回去是因为“发现胜芳的生意不好做,打算回家种地”。


汤凤武的前妻彭艳芬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时汤凤武曾在胜芳盗窃过香烟,此后听说警方要抓他,就连夜跑回了东北。“在他回到东北几天后,杨家灭门案才发生,汤凤武不具有作案时间。”汤凤武前岳母也称,杨家灭门案发生的时候,汤凤武正在她家吃饭,吃的大碴粥。“第二天,就听说这边杀人了。”


2003年6月27日,廊坊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等六人死刑,以包庇罪判处李杰有期徒刑三年。七人均上诉,河北高院以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4年6月2日,廊坊中院作出判决,判处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三人死刑,尚志红死刑缓期执行,杨洪义无期徒刑,同时判决王晓敏、李杰无罪。原伟东、汤凤武等五人上诉至河北高院。2006年12月11日,河北高院以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4月23日,廊坊中院再次判处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三人死刑,尚志红死刑缓期执行,杨洪义无期徒刑,同时判决王晓敏、李杰无罪。原伟东、汤凤武等五人上诉至河北高院。


最终,2009年11月12日,河北高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宣告刘德成一家遇害案全案无罪,王晓敏、李杰等五人无罪。同时,河北高院对杨长林父子三人遇害案改判原伟东、汤凤武死刑缓期执行。


但是,直到2011年11月4日,廊坊中院才宣读该判决书,导致陈瑞武等人在看守所被继续关押了接近两年时间。陈瑞武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时,廊坊中院没有解释为什么要超期羁押他们两年时间。无罪释放至今已有10年时间,廊坊办案机关也没有向他们赔礼道歉。原伟东的律师吕宝祥认为,这不是超期羁押,“这是非法拘禁”。不过,“非法拘禁”的观点并未得到一些专家的认可。


重获自由后,多人称自己遭遇过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陈瑞武称,2012年,他曾试图咬舌自尽,舌头上被缝了7针,至今伤痕可见。李杰称,她曾被两个拿电棍的人往她身上乱电。原伟东和汤凤武在审期间,也多次提及自己是因遭刑讯逼供才做了有罪供述。


2013年7月1日,最高法作出指令再审决定书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指令河北高院进行再审。2014年3月24日,河北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书,维持对王晓敏、陈瑞武等五人的无罪判决,撤销对原伟东、汤凤武二人的有罪判决,发回廊坊中院重审。2020年7月8日,廊坊中院作出(2014)廊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汤凤武的二审律师赵军称,历时七年作出的这份判决书,并未对最高法认为的“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作回应,在物证缺失的背景下,还是对原伟东和汤凤武作出死缓判决。


河北廊坊两起灭门案背后:两个20年没等到结果的“死刑犯”

(2002年4月,河北廊坊警方的“说明”称,杨长林一家被杀案现场提取的菜刀等“有可能在我处遗失”。图/受访者提供)


物证丢失后“留有余地的判决”


伴随着“刘家灭门案”的全案无罪,26年前的“杨家灭门案”的真相仍然不明朗。目前,原伟东、汤凤武二人皆因该案被羁押在廊坊市看守所。


关于作案动机,2001年11月24日,霸州警方对姚俊来(原伟东的盟兄弟,胜芳镇人)的一份讯问笔录中有所体现。《中国新闻周刊》从该笔录中看到,姚俊来自称“参与了原老黑(原伟东外号)的杀人事件”。他称,1995年秋季的某天,他让原老黑将杨家人杀掉。原因是“有一天,我骑自行车和那家的男的嚷起来了,(因为)谁也不服谁,就打了起来。”姚俊来称,他把钱“给了原伟东和汤凤武,(雇佣他俩杀人),钱是在齐连强的家具厂给的”。


2002年4月16日,时任霸州市公安局胜芳分局刑警队办案人刘若辉、杜国利写的《破案报告》中提到:原伟东交代了,1995年11月29日,受其盟兄弟齐连强、姚俊来6万元所雇,伙同汤凤武将杨长林一家杀害,其得款3.5万元,分给汤凤武2.5万元的犯罪事实。


但时隔十余年后,2014年6月,霸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又给出了不同说法,称“姚俊来、齐连强二人拒不配合办案人员的调查工作,故原伟东、汤凤武其二人作案原因无法查清。”姚俊来父亲姚恩义曾在一部纪录片中接受采访时表示,姚俊来并未雇凶杀人。“他是屈打成招的,手都(被)电坏了。(我们)花了4万多元给公安局,才把他弄出来。”


1995年11月29日,杨家灭门案案发当日,警方在现场提取了一封恐吓信,其内容大致是,杨长林家的狗吓坏了写信人的孩子,该写信人让杨家主动把狗药死,否则就对杨家全家不客气。“看在住在本街的分上,给你最多两天时间。”


除了“恐吓信”,警方还提取了多份物证。廊坊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称,案发当日20时20分接报后,廊坊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晓峰立即率领有关刑侦、技术人员于21时40分赶到现场。22时对现场勘查,23时50分勘查结束。现场提取了洋镐一个、菜刀一把、捆尸体的绿色尼龙绳一部、黄色石英手表一块、拍照提取残缺掌纹一枚。赵军称,警方后来提取了汤凤武、原伟东的唇印、血迹等进行比对,并让他俩抄写了那封恐吓信。“但令人费解的是,警方至今没有公布比对结果。”


《中国新闻周刊》获得了一份2002年4月27日廊坊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刑事技术大队所做的“情况说明”。其中写道:“杨长林一家被杀案现场提取的物证菜刀、钢镐各一把,在我处多处查找均未找到,鉴于时间较长,加之技术楼多次装修、搬迁,有可能在我处遗失。另外,杨长林一案现场拍照提取的残缺掌纹,由于面积小、特征少,不具备鉴定条件。”


原伟东二审的辩护律师李仲伟称,该案至今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廊坊警方在多次办案说明中声称,该案侦查阶段所提取的物证均已丢失。


赵军称,这种故意杀人的案件,卷宗的保管规定相当严格,怎么会轻易丢失?“本案最奇特的地方在于,客观性证据完全缺失,竟然还能反复判处死刑,这种轻率的做法,实在令人无法接受。”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物证丢失,是不能通过情况说明的方式进行补正的。能够进行补正的,仅限于物证来源及收集过程不明的情形。在他看来,本案物证丢失,应当视为诉讼中没有物证。“死缓判决,应当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留有余地的判决’,从侧面反映出法院对于被告人是否杀人,内心也是不确信的。也就是说,本案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这种情况下应当直接宣告无罪。”


唯一幸存者的“指控争议”


在物证丢失的背景下,作为杨长林遇害案中唯一的“幸存者”,杨妻张金萍的陈述尤为重要。


廊坊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中的“简要案情”称,1995年11月29日晚7时许,张金萍回家,走到外间屋门口时被人抓住头发拉了进去,并对她说:“让你把狗打死你不打,今天我们连人带狗一起杀……”说完将其打昏。张金萍苏醒过来后发现,丈夫杨长林和两个儿子已死亡。院门反锁着,(她)便从墙头爬到房上喊邻居王仁生,王当晚7时35分到胜芳分局报了案。


2001年原伟东、汤凤武被抓之后,她所作的笔录中自称“被击倒后靠装死活了下来”。张金萍还曾对杨长林弟弟杨长生称“他俩(原伟东、汤凤武)烧成灰,我也认识”。2014年6月9日,张金萍的陈述又称,案发时拿枪男子揪其头发向地上磕,其装死不动,之后拿枪男子去打小儿子杨山,其偷偷睁开眼,见一名男子从水缸打水喝,之后他们把灯都关掉离开。“拿枪男子肤白,东北口音,另一男子肤黑,眼睛不大,长方脸。”


吕宝祥称,庭审时,他多次要求法院让张金萍出庭,但是廊坊市中院通知他,张金萍拒绝出庭。“根据法律规定,控方和辩方如果对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认识不一致时,如果他们不出庭,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毛立新称,被害人或证人是否出庭,法院会结合控辩双方的申请,判断其有没有出庭必要性再做决定。按照法律规定,控辩双方对被害人或证人的陈述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如果他们不出庭,法院无法确认其陈述的真实性、合法性,且该陈述会影响定罪量刑。具备这三个因素的话,被害人或证人就有出庭必要性。在本案中,这名被害人陈述前后反复,与其他证据也存在矛盾,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通知其出庭被其抗拒,其陈述就不应被法院采信。


何兵则认为,对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认识不一致,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陈述不能成为定案依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真实,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由法院综合判断。


围绕张金萍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她的指认是否有效?原伟东和汤凤武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张金萍从多人中辨认出了二人。但被告方律师对此并不认可。


吕宝祥提到,2011年11月6日,汤凤武被霸州警方抓获后,霸州电视台连续播放了三天相关新闻。张金萍和杨长生均在陈述中承认看过电视画面。张金萍先看到电视画面,再去辨认,有先入为主的嫌疑。在开庭时,原、汤每次都说,在辨认过程中,他们是供指认的人中,唯一具备剃光头、戴刑具两个特征的人,这对张金萍产生了引导作用,如此辨认犹如按图索骥。


上述判决书称,侦查机关组织辨认及制作辨认笔录依据的是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据辨认笔录记载,张金萍对原伟东的辨认系将其混杂在其他七名辨认对象中,对汤凤武的辨认系将其混杂在其他六名辨认对象中。故张金萍的辨认并不违反该规定要求。


法学专家建议异地管辖


原伟东与汤凤武被羁押近20年,两家命运也发生改变。迫于生计,汤凤武妻子彭艳芬与其离婚后已经改嫁他人,但至今仍在为前夫喊冤。2003年8月,原伟东母亲在河北高院跪地磕头喊冤时,突发脑出血去世,年仅56岁。原伟东被抓时,其子仅6岁,在学校背负“杀人犯之子”的骂名,产生厌学情绪,初中未毕业就辍学,目前在天津打工。


原伟东二审的辩护律师李仲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年来,为原伟东、汤凤武代理过的律师前后已有十五六位,很多人都是无偿代理该案。“比如,为原伟东免费辩护的吕宝祥现在已经80多岁,目前居住在加拿大。这些年来,为了该案,他经常往返中加两国。”


该命案发生近26来,很多办案人员已经升迁,多位律师称,这给该案继续在河北省审理带来了潜在的人为阻力。2011年,原《法制日报》的一篇报道中援引霸州市公安局一位知情人的话说:“连破两起灭门命案,大大提振了当地警方的士气,当地电视新闻还进行了报道。一批破案有功人员被表彰、奖励,有的还被提拔重用。”


公开履历显示,2000年,刘德成一家遇害案中,时任专案组组长、霸州市公安局局长段上禾,后升任廊坊市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参与审理两起命案的多名法官也已升迁,有的已经升任廊坊中院副院长,甚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仲伟称:“目前,我们已经向河北高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其将我们提出的将本案移出河北管辖的请求报最高法。”


河北省高院法官李霞是该案承办法官。6月3日,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该案二审时间,目前还没有确定。(具体时间)会在合议庭研究完后,报领导来定。


毛立新也认为,该案要想查明案情,并对被告人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应该按照现在的刑诉法相关解释,参照聂树斌案将该案移出河北省审查。


何兵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一问题涉及再审的异地管辖和异地复查。对于异地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这是考虑到原审法院已经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在再审前已有预设,并且考虑到案件终身制的影响,会对再审纠错增加不必要的阻碍。


他认为,异地复查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是有先例的,即聂树斌案。因此,本案是可以异地管辖,也有必要通过异地管辖的方式,“确保司法公正,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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