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2:58:07来源:法律常识
被告人曾玉彬系被告人陈蕾的母亲,被告人郑治与陈蕾系夫妻关系。2009年,被告人曾玉彬的前夫陈军与张齐东、胡文西共同出资,在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祥龙苑开设了驿站足浴,经营洗脚、洗澡服务。驿站足浴成立后,聘请陈守钢(2013年离职)担任大堂经理,负责经营管理,聘请兰阳担任兼职会计,负责账务管理。
被告人曾玉彬于2012年底、2015年、2018年通过股份转让的方式分别从陈军、胡文西、张齐东处取得三人各自持有的股权,自曾玉彬从陈军处取得股权后一直独自经营、管理驿站足浴。被告人曾玉彬自经营、管理驿站足浴以来,通过网络招聘及店内广告的方式招募卖淫女邓小红、安琼芳、左云兰、周玉芹等人在驿站足浴以368元的“霸王天下”、438元的“琴棋书画”、468元及498元的“空中飞人”项目卖淫牟利,通过考勤奖惩、“点钟”与“加钟”考核、卖淫序位进行统一安排等方式对卖淫女管理。
2015年被告人陈蕾到驿站足浴上班,2017年9月后因曾玉彬要照顾陈蕾和郑治生育的小孩,当曾玉彬不在驿站足浴店内时,陈蕾、郑治便对驿站足浴的卖淫女和卖淫行为进行管理和安排,每月领取固定工资5000元。
2018年8月6日凌晨,在驿站足浴内卖淫女安琼芳为嫖客钟某提供了卖淫服务,卖淫女邓小红为嫖客许某提供了卖淫服务。同年8月7日凌晨,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在驿站足浴当场查获左云兰与罗某、邓小红与郑某两对卖淫嫖娼男女。2018年8月7日上午,黔江区公安局办案民警在驿站足浴收集证据材料时,郑治见民警在拆卸监控线路时上前帮忙,在民警询问其身份时主动承认其是驿站足浴的管理人员,后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日,被告人陈蕾主动到黔江区公安局投案;2018年8月18日,被告人曾玉彬主动到黔江区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经对兰阳保存的部分记录卖淫情况的每日清单进行审计,仅2013年1月19日至3月31日、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13日、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5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11日、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18日、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8月5日及无日期驿站休闲每日清单,驿站足浴组织卖淫的次数就达4369次,驿站足浴因卖淫实收金额为151.7667万元,其中卖淫女提成金额为89.151万元,点钟提成914元,余额为62.5243万元。
本案中,通过对上诉人曾玉彬经营的足浴店部分时段的经营收入进行审计,卖淫总收入为151.7667万元,其中卖淫人员提成89.2424万元。组织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的人数、非法获利的数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卖淫活动的规模,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是衡量犯罪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在卖淫所得收入中,行为人卖淫人员的分成及其他成本开支,是行为人实现犯罪意图的必要支出,在计算非法获利时不应从卖淫所得中扣除,因此,卖淫所得数额即非法获利数额,故本案的非法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卖淫总收入151.7667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组织卖淫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4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曾玉彬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九十万元。二、被告人陈蕾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郑治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