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贩故意伤害罪判决结果,深圳坪山黑恶势力落网人员

时间:2022-09-27 22:40:10来源:法律常识

9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哪心等13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安哪心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万元,罚金人民币105万元;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8年开始,安哪心通过笼络同乡,网罗社会闲散人员等,在坪山区、惠州大亚湾区一带为非作恶,并参与砍伤他人一案,借此树立非法权威和强势地位,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年以来,安哪心利用组织的影响力,指使组织成员强行霸占深圳坪山及惠州大亚湾多处洼地和鱼塘,经营非法倒土场,并通过围堵工地、围堵运输泥头车、敲诈勒索同行业人士等方式,强行取得当地土石方工程,攫取了巨额非法利益,用于高利放贷。

2007年至2008年期间,该组织成员对坪山竹坑区域的多家商户实施威胁恐吓、敲诈勒索,强迫商户与组织进行交易,借此在竹坑长期垄断煤气、粮油、桶装水等行业,并向该区域的经营摊贩收取“管理费”。

该组织还多次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致1人重伤,9人轻伤,给当地群众心理造成强烈恐慌,致使多名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

法院认为,以安哪心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安哪心作为组织、领导者,应当对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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