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5:39:37来源:法律常识
诈骗罪不起诉可以分为三大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而法定不起诉又分为五种,分别是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常见)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常见)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而酌定不起诉只有一种情形:
6、情节轻微(常见)
存疑不起诉也只有一种情形:
7、证据不足(常见)
加在一起一共有七种情形,这七种情形中,第1种、第2种、第6种和第7种最为常见,下面就以实际案件来说明四种比较常见的不起诉情形。
案号:***刑不诉〔2021〕3号
2020年,被害人甄某在乘坐列车期间,向王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0元,用于购买头盔200个。王某接到货款后,与义乌代理商李某联系订购200个头盔,但因订购头盔量少交易未达成。王某将该笔货款占为己有,并与被害人甄某切断联系。
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与被害人甄某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双方达成买卖合意,被不起诉人王某并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没有诈骗罪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在收取货款后未如约发货并将货款非法占为己有,但在得知民警找他后积极退还了全部货款,没有侵占罪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案号:***刑不诉〔2021〕19号
2017年,被害人王某主动通过QQ聊天软件和被不起诉人丛某(女,已退休)取得联系,后丛某化名彭某,以一名年轻女子的名义通过QQ聊天软件、微信等与王某聊天。期间,以交往男女朋友为由,被害人王某以发微信红包、充手机话费和网上购物等形式向丛某共支出人民币3000余元。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丛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案号:***刑不诉〔2021〕196号
2019年3月,杨某在本市某酒店,以帮助被害人魏某、秦某办理中石油一级采购资质,骗取被害人办事费人民币15万元。2021年5月,杨某退还魏某2万元;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卷显示:2021年6月,杨某的家属退还秦某某14.25万元,被害人对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提出撤案申请。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案号:***刑不诉〔2021〕603号
2018年7月至8月间,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瞿某等人以解冻捐赠人捐给国家资产为名诈骗被害人冯某220万元人民币。
本案于2021年3月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理由如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除了证据不足不起诉,其他情况下检方决定不起诉,可以认为当事人已经没事了。在证据不足不起诉这种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找到足够证据,仍然有可能再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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