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6:27:50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本案因婚恋纠纷引发,被害人有一定责任。被告人亲属因对公检法机关存在误解,不同意赔偿,被害方本有接受调解的意愿,后转为强烈要求杀人偿命,一、二审调解未成。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经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并动员多方共同努力,被告人亲属与被害方达成谅解协议。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
(二)简要案情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梁某某(女,殁年27岁)于2008年3月相识后开始交往,并确立恋爱关系,后二人在外地同居生活。其间,李某及其家人给过梁某某礼金。同年7月,因二人发生矛盾,梁某某离开李某返回原籍,并承诺尽快还钱给李某,但后来李某联系不上梁某某。同年11月11日,梁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时年26岁)登记结婚。李某从他人处获知该消息后,与梁某某联系未果。同月22日,李某从外地来到梁某某原籍,并购买了一把尖刀。当日18时许,李某约梁某和李某甲见面后,李某要求梁某某证明她确已结婚,梁某某、李某甲即带李某到婚纱摄影店看了梁、李二人的结婚照。当三人走出店门时,李某持刀捅刺李某甲,梁某某见状呼救,李某即持刀捅刺梁某某胸腹部数刀并欲逃离现场,被李某甲追上用木椅击中头部,李某便又持刀捅刺李某甲胸腹部数刀。李某逃跑时被当场抓获。梁某某因肺及肝脏被锐器刺中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甲构成重伤。
(三)第一、二审裁判及附带民事调解情况
两次一审期间,被害人李某甲及被害人梁某某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等27万余元,并表示同意调解,要求至少赔20万,否则强烈要求判处李某死刑。经工作,李某的父亲李某乙同意调解,但表示目前没有赔偿能力。
第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害人梁某某久被告人李某钱,但欠钱原因及数额不清,双方案发前已分手3个月左右,梁承诺还钱,被害人李某甲系无辜,李某预谋杀人,手段残忍。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2万元。
第一次二审期间,被害人李某甲要求被告人李某最少赔偿14万元,不赔钱就偿命,并反映被害人梁某某家庭条件差,父母身体不好,有哥哥、弟弟和两个姐姐,哥哥和弟弟智力有问题。第二审法院经做工作,李某的父亲表示愿意调解,并称能赔1.5万元,后又表示愿意尽量把李某甲的医疗费凑齐。但庭审后,李某的父亲表示其儿子无罪,不同意赔偿。后李某甲及梁某某父母向第二审法院提交材料,强烈要求杀人偿命,否则将逐级寻求公平解决途径,直至讨回应有公道。最终第二审法院以部分事实(起因)不清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
第二次二审期间,被害人李某甲仍同意调解,被告人李某也愿意赔偿,但李某的亲属表示本案事实不清,不同意赔偿。李某甲即要求依法判决,杀人偿命。
第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梁某某在处理经济纠纷和感情纠纷方面有不当之处,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但无证据证明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李某系预谋杀人,认罪态度不好,又不能赔偿,被害人不予谅解,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复核期间开展的调解及相关工作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本案后果严重,被告人李某及其亲属没有赔偿,被害方不谅解,一、二审判处李某死刑并无不当。但是考虑到以下因素,有做调解工作的必要:(1)本案系因李某和被害人梁某某的感情纠纷引起,梁某某在与李某短暂同居期间(两个多月)曾收受李某及家人的钱款(但性质和数额不详),分手时答应返还,针对李某要求和好的请求也曾给予承诺,但其在不久后即与他人结婚,且未及时返还钱款,还以更换手机号、不接听电话等方式回避,导致李某情绪激化,梁某某对双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对此,检察机关及一、二审法院均有共识。(2)被害人李某甲系无辜被害,在卷证据反映,李某甲与梁某某从相识到本案发生仅4个多月,用于结婚和丧葬及其本人住院花费10余万元(其本人因无钱治疗而提前出院),经济损失大,希望从经济上得到补偿。(3)据律师提供的材料反映,李某的女儿系高中学生,成绩优异,因家庭情况,自入校后就是学校帮扶对象,学校不仅免去其所有费用,还免费为其提供食宿。学校表示得知李某被判死刑后,很可怜该学生,期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在法律允许的空间内,给其父亲留下性命。李某的女儿也致信最高人民法院为其父求情,称其8个月大时父母离异,之后其一直由李某抚养,李某是其从小到大一直依赖的精神支柱。(4)李某及其亲属自一、二审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后,开始对公检法机关提出质疑,认为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甚至认为李某是被冤枉的,多次上访要求给说法。不论是否核准李某死刑,均应对李某及其亲属晓明事理,否则在结案后也不能排除他们继续上访的可能,不能做到案结事了。
为此,承办人前往看守所提讯了被告人李某。李某表示,对于赔偿,虽然应该赔,但是不同意赔,不想给家人增加负担。之后,承办人又约见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甲陈述了自己目前的身体情况及因本案所遭受的损失,并表示人为一口气,要求判处李某死刑。后经介绍政策,李某甲同意调解,但提出要求赔偿十七八万元。承办人又向其介绍了李某家的经济状况,李某甲同意降低赔偿要求,但未明示数额。
回京后,承办人约见了被告人李某的两位辩护律师,对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回应,并请律师共同做李某亲属的工作,积极赔偿,争取被害方谅解。两位律师表示愿意尽力做李某亲属的工作,并帮助筹款。后两位律师来函,反映他们通过微博(内容为:在这个圣诞节的平安之夜,我们向您寻求支持。不是为了我们自己,而是为了我们正为之辩护等待死刑复核的一位被告人,以及他那个可爱、可怜的女儿和风烛残年里悲苦的双亲。甚至,也为了所有那些在雨中因贫穷而等待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在网上小范围内发动捐款,已筹集到2万元(其中多为几元、十几元的捐款),但怕引起炒作,给复核工作带来压力,未再继续。律师表示,如果李某亲属确实拿不出钱,他们愿意自己再帮助凑齐5万元,并申明代理本案绝非出于名利或其他,只是出于对贫穷当事人的同情,和对李某女儿前途的担忧。
承办人又联系了被告人李某的父亲,其表现出明显的抵触情绪,固执地认为是案发地公检法机关冤枉了李某,要求解决本案中的疑点,并表示不愿赔偿。鉴于李某的亲属对案发地公检法机关带有抵触情绪,承办人考虑通过李某原籍的公检法机关做工作可能更有说服力,于是与李某原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所长取得联系,将本案的情况作了介绍,并请其出面做李某亲属工作,促成赔偿。派出所所长得知此事关乎对李某是否判处死刑,马上同意,并通知李某亲属到派出所做工作,后李某亲属态度有所缓和,但对李某杀人事实仍存质疑。为此,承办人通知李某的父亲、弟弟到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处,针对他们提出的疑问,结合案卷材料详细介绍了本案证据情况和国家的死刑政策。最终李某的父亲和弟弟基本认同一、二审裁判认定的李某杀人的事实,并承认自己原来态度不妥,表示会尽量筹集钱款。一周后,李某亲属答复只能筹集到2万元,加上律师帮助筹集的共5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承办人又联系了被害人李某甲,把被告人李某亲属的筹款情况反馈给李某甲,李某甲经与被害人梁某某家人商议后,基本同意接受赔偿,但是提出希望法院能够帮助其家庭办理低保。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承办人先后联系了一、二审承办人,了解当地办理低保和司法救助的情况,二人均答复可以办理司法救助,但数额有限,可能最多只有1万元,一审承办人表示可以协助被害人家庭申请低保。承办人将上述情况转告给李某甲,说明审批低保不属于法院职责,需要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审批,法院可以协助办理,但无法保证能够通过审批。李某甲表示理解,并同意接受赔偿,谅解李某。
后最高人民法院承办人委托一审承办人主持双方调解,被告人李某亲属将赔偿款5万元交到一审法院,被害人李某甲及被害人梁某某的父母出具了谅解书,同意谅解李某,尊重法院裁判。至此,历时半年多的调解工作最终完成。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李某因不能正确对待与被害人梁某某之间的感情纠纷而在公共场所持刀捅刺梁某某及梁的丈夫李某甲,致梁某某死亡、李某甲重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梁某某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李某归案后尚能认罪,复核期间经工作,李某亲属代为赔偿的5万元已交至一审法院,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对李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李某死刑。同时,针对被害方提出的办理低保的请求,发函请二审法院协同有关部门尽力解决被害方的困难,并对被害方给予必要的司法救助。
汤建彬律师,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受美国国务院邀请作为“IVLP”项目参访者,荣获《法制晚报》2017年度“公益普法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