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可以找两个律师事务所吗,电影电视剧版权授权

时间:2022-12-30 07:46:29来源:法律常识

影视剧续集拍摄中的授权方,您找对了吗?

一部影视剧取得成功后,为了满足大众的文化消费需求,也为了节约成本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投资制作方往往会为该成功作品拍摄续集。如美国的《加勒比海盗》、《疯狂的主妇》;香港的《无间道》、《法证先锋》;国产的《前任》、《爱情公寓》等等,那么拍摄影视剧续集是不是就可以随便拍呢?应取得哪些授权才可行呢?

作者 | 彭美阳

从行业实践上来看,影视剧续集作品是对原有作品在时间上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拓展或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典型艺术形象、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续集作品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属于改编作品,改编作品是指在保持原有作品具备独创性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增加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新表达而形成的作品。拍摄制作影视剧续集作品,一般需要取得合法的授权,否则就涉嫌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如电视剧《大宅门》拍摄续集引发版权纠纷,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如网络剧《匆匆那年》续集的改编引发版权纠纷,小说作者九夜茴(原名王晓頔)起诉搜狐等等。

一、拍摄影视剧续集,需取得原有影视剧著作权人的授权

影视剧续集作品之所以属于改编作品,是因为他具有双重属性,也就是说,续集作品包含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方面续集作品包括原有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比如续集一般会沿用原来影视剧中人物素材、人物关系,且新的故事背景也是以原有作品中的故事梗概为基础。另一方面续集作品也包括新的独创性表达,比如增加新的人物形象、创作出新的故事情节。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第十六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结合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得出,正是因为由于影视剧续集作品具有双重属性,决定了其权利行使也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续集作品包括新的独创性表达,续集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全部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由于续集作品包括原有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因而在行使时必然受到原有作品著作权的制约和影响,需取得原有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

二、拍摄影视剧续集,还需取得原有影视剧的剧本著作权人的授权

那改编原有影视剧拍摄续集作品是不是只取得原有影视剧著作权人的授权就可以了?现实中也并非如此简单。因为原有影视剧也是基于原有影视剧剧本而改编拍摄而成的,原有影视剧的故事梗概、人物素材、人物关系、具体情节等元素基本以影视剧剧本为蓝本。在这种情况下,原有影视剧剧本为原有作品,而原有影视剧为改编作品,改编影视剧为二次改编作品。

1.是否需要取得原有影视剧著作权人和原有影视剧剧本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一般而言,改编原有影视剧拍摄续集作品,会使用原有影视剧作为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也会使用原有影视剧剧本作为文字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且两者之间在表达上的具有强烈的统一性,很难进行严格的区分。所以,拍摄续集作品需要取得原有影视剧著作权人和原有影视剧剧本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2.是否只需获得原有影视剧剧本著作权人的授权,无需获得原有影视剧著作权人的授权?

看到这有人可能会提出异议,既然原有影视剧是根据原有影视剧剧本改编而成,影视剧续集也可以原有影视剧剧本为根据进行改编拍摄,那我拍摄影视剧续集只需获得原有影视剧剧本著作权人的授权,无需获得原有影视剧著作权人的授权。

本文并不建议投资制作方采用此种观点。剧本作为文字作品和影视剧作为视听作品在表达上的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影视剧虽然以剧本为根据拍摄,利用了剧本的基本表达,但影视剧属于视听作品,还包括了对音乐、摄影及美术作品的使用,也会形成专属于自己的新的表达。所以影视剧属于独立的新作品,是在剧本原有表达的基础上形成了专属于自己的新的独创性表达。影视剧续集既然称之为续集,就无可避免地需要使用同为视听作品的原有影视剧的独创性表达,仍然需要取得原有影视剧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当然实践中使用该观点的人不多,因为一部影视剧,其剧本的著作权人和影视剧的著作权人往往是同一个主体,而且往往拍摄续集的投资制作方也是原有影视剧的著作权人。

3.打着“续集”的旗号,是否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然,如果只是未经授权打着“续集”的旗号,并没有使用原有影视剧或原有影视剧剧本的独创性表达,可能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文不详细展开讨论。

三、拍摄影视剧续集,还可能需要取得原著小说著作权人的授权

还有一种情况也比较常见,原有影视剧的剧本也是改编作品,基于原著小说改编创作,那此种情形是否还需再获得小说著作权人的授权呢?

本文认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著小说改编为影视剧剧本,影视剧剧本改编为原有影视剧,经过两次改编后,再拍摄影视剧续集,影视剧续集可能仅仅使用原著小说的人物名称或人物关系,而不再使用原著小说的独创性表达。人物名称及单纯的人物关系因缺乏独创性,很难构成独立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尽管如此,在实践中,为避免侵犯著作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风险,笔者一般还是建议投资制作方应坚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的法律原则,只要使用了原有作品的基本表达,就应获得其授权。因此,若存在原著小说,则拍摄影视剧续集还应获得原著小说著作权人的授权。

当然,行业实践中,原有影视剧的著作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竞争,一般会从原著小说的著作权人那手中取得相当长时间的排他的原著小说的的改编权、摄制权及转授权权利。所以,这种情况下,投资制作方如拍摄影视剧续集直接从原有影视剧的著作权人获得许可即可。


彭美阳,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美阳律师2002年开始执业。从业期间,主要从事传媒、教育、体育和文化产业、消费与大型零售业,公司与投资,企业合规等领域相关法律业务。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涉及影视制作、文化娱乐、出版发行、烟草、商业零售、能源化工、房地产、金融等众多行业和领域。代理和参与多起知识产权、商业合同、劳动人事等诉讼/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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