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8:16:42来源:法律常识
年近不惑的王先生在父母催促之下和刘女士与2015年闪婚,第二年妻子诞下一子。但是2017年6月,王先生忽然向妻子提出离婚。这可急坏了王先生的父母。其父老王从儿媳口中得知,自己的儿子可能有外遇!决心挽救儿子婚姻的老王决定跟踪儿子。经跟踪,他发现儿子警察和一李姓女子外出约会!怒火中烧的老王在李某所住小区张贴大字报,对其“小三”行为大肆辱骂,并向其公司领导反应李某行为不端,建议开除!后李某将老王告上法庭,要求老王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万元。
老王一听小三将自己告上了法庭,又急又恼!他找到了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并向律师抱怨道:“是李某勾引自己的儿子,与儿子的这种不正当关系才导致了儿子婚姻的破裂!他不能让自己的儿媳妇还带着2岁的孩子就离开这个家!”同时,老王也承认自己确实通过张贴大字报并给李某上司打电话这种行为来报复李某,但是其本意只是想为儿媳出口恶气,并逼退李某不要在纠缠自己的儿子!并非恶意诽谤!老王不明白,为什么她先和有妇之夫有不正当关系在先,还有脸告自己!他拒绝道歉,并且也不同意支付李某精神损失费!
根据老王的讲述,我国法律认为,任何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对侵犯名誉权行为的认定,参照一般侵权行为之认定标准结合侵犯名誉权行为的特殊性,应考查侵权人有无因故意或过失,将不当言论传播于第三人,致使他人的社会评价因此遭到贬损,或减少其应受信任与尊敬等因素。
老王为儿子的家庭稳定着想,其出发点可以理解,但其冲动行为突破了法律底线,公开贬损他人人格,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就需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虽然其称没有恶意诽谤,但是侮辱他人亦是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方式之一。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134条的规定,结合侵害名誉权的具体特征,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最终我们认定,老王向李某道歉并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李某赔偿精神损害10000元人民币。
小三问题我们已经司空见惯了,当婚姻中出现小三的时候,我们很难抑制住心中的怒火,想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去报复、反抗!其实这对于我们的婚姻没有任何的帮助!李小姐明知对方有家庭还情愿做一位第三者,为情法所不容。该段感情也注定得不到所有人的祝福!如果查明有事实的同居,便是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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