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10:46:43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3月1日,张某入职某物流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入职合同登记表》,登记表载明了双方的身份主体信息,并约定了试用期工资3500元,转正后的工资为4000元,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社保以及其他相关事项。2021年9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便以某物流公司没有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其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按照案例描述,张某和某物流公司只签订了《入职合同登记表》,并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那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是不是张某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就能得到支持呢?
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裁令某物流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某物流公司收到裁决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入职合同登记表》载明了双方的身份信息,约定了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等事项,登记表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虽然有所欠缺,但不影响《入职合同登记表》具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所以,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判决某物流公司不需要向张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公司在招聘员工都不签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是签订一些招工登记表,入职登记表等书面文件,但是只要签订的这些书面文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即便不是!正式劳动合同,也应该认为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再回头看上述案例,张某和某物流公司签订的《入职合同登记表》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是登记表的内容基本涵盖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所以《入职合同登记表》可以视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法院才会判决某物流公司不需要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这里也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该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免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