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11:21:45来源:法律常识
某股份有限公司在2021年因使用员工个人银行卡收取经销商加盟费及货款,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逃税款。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补缴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并作出《税务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此外,《税务处罚决定书》做出后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对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公司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认为税务机关认定的事实有误,但不知如何通过法律维权,眼看就要错过提起复议的期限,在万分紧急的情况下,该公司联系上了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在分析案情后,认为针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复议已经来不及了,因为对征税行为提起复议需要先补缴税款、滞纳金,可是需要补缴的税款、滞纳金的数额太大,一时难以凑齐,且公司无足额财产提供纳税担保,一旦未提起复议,《税务处理决定书》就将生效。但是,可以通过对《税务处罚决定书》提起复议,同时打掉《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于是,本所律师对《税务处罚决定书》提起了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税务处罚决定书》。
在复议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经过据理力争,证明了税务机关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我方提出了一个和解方案:税务机关自行撤回《税务处罚决定书》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我方将会重新整理数据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案件重新调查。此外,我方特地要求税务机关修复信用中国网站上的信息,因为如果最后只有《税务处罚决定书》被撤销,则《行政处理决定书》不一定被撤销,信用中国网站上的信息就不会被修复。
最终,本所律师成功达成全部目标:省税务局接受了该方案,根据省税务局的建议,市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通知稽查局撤回《税务处罚决定书》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修复了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上的信息。
本案最早是由其他涉税服务机构承办,但是让企业不满意的是,该机构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为企业维权,没有让企业去看税务机关的证据事实,而是一味地和稀泥,要求企业破财消灾、配合稽查、认罪认罚。企业坚定的认为自己没有偷逃税款,税务机关的处理是不对的,而且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的金额实在太大了,正值疫情期间,企业实在无法凑齐,即使按照税务师事务所的建议认罪认罚,最后还是要缴纳巨额税款,一旦无法在期限内缴纳,将会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找到本律师事务所,最后达成的方案,是一个让各方都满意的方案:一是维护了企业正当合法的权利;二是稽查局在自行撤回处理决定、处罚决定后,不会导致绩效责任扣分,稽查局可以顺利结案;三是省税务局达到了调解的目的。可见,这是一个三方共赢的方案,这才是应对税务争议案件正确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