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找婚姻家事律师,2017年度杭州市婚姻家事案件大数据报告查询

时间:2022-12-30 12:23:25来源:法律常识

【情况说明】

1、本次大数据分析报告仅统计互联网公开的数据。

2、检索途径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公开网、无讼案例。

3、检索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杭州市各区县法院已公布的案例。审理法院包括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杭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经济开发区、富阳区、桐庐县、临安市、建德市、淳安县。

4、本次大数据分析报告所统计的文书数量

共260份。

一、常见的婚姻家事案件各案由的分布情况如何?

根据无讼案例数据库统计的260份裁判文书中,离婚纠纷40份;离婚后财产纠纷155份;抚养纠纷5份;探望权纠纷14份;赡养纠纷29份;婚约财产纠纷14份;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3份。

如下图:

2017年度杭州市婚姻家事案件大数据报告

2017年度杭州市婚姻家事案件大数据报告

由统计图可知,案件数量相对较多的案由是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从本团队承办的各类婚姻家事案件数量以及互联网上公开的文书数据统计显示,历年离婚纠纷案件数量远多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数量,2017年度的数据之所以会显现出离婚后财产纠纷数量远多于离婚纠纷,且离婚纠纷案件数量较往年有了大幅度的下降,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因涉及隐私并未全部在互联网公开,且该大数据报告统计时正值2018年初,2017年度的大部分案例未能及时在网上公布,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随着“诉前调解”制度在杭州各区县市法院的推行,离婚纠纷以调解形式结案的越来越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除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之外,其他一般不予公开,因此网上公开的离婚纠纷案件数量会一定程度上减少。

二、2017年度杭州市各地区法院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分布情况如何?

如下图:

2017年度杭州市婚姻家事案件大数据报告

从上图可以看出,离婚案件总数量排名前三的分别为:拱墅区、富阳区、萧山区。其中上城区、下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庐县、临安市这五个区县市的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例数量为0,主要原因是统计期间,文书尚未完全公布。

三、2017年度杭州市离婚纠纷一审法院如何裁判?

网上公开可查询的2017年度杭州市离婚纠纷一审案件裁判文书共33份,21份文书是以判决方式结案,占比64%,12份文书是以裁定方式结案,占比36%。

如下图:

2017年度杭州市婚姻家事案件大数据报告

在12个以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裁定“准予撤诉”的案件有11个,还有1个是由于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以及司法实践的惯例,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等初衷,如果不存在法定情形或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会判离或调解和好,会给双方缓和的期限。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原告诉称被告存在法定的某些行为,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而是要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才可能判离。现实中,举证对于原告而言是一个大难题,如果证据不够充分,即使被告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某些法定过错,法院也不会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贸然判决离婚。

鉴于对第一次起诉离婚未果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需要受到6个月的限制,所以较多当事人为了加快诉讼的进程,会在第一次开庭之前或者法院调解时明确知悉对方不同意离婚后,立即采取“申请撤诉”的手段,以使第一次诉讼程序尽快得到终结,从而使6个月的限制期限能尽早起算。所以上述图表中,撤诉裁定的数量高达三分之一以上,便很好理解了。

四、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

2017年度,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杭州市第一次起诉离婚的一审判决共有16份,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有仅1份,占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总数的6%,法院不准予离婚并判决驳回诉请的有15份,占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总数的94%。

如下图:

2017年度杭州市婚姻家事案件大数据报告

我国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夫妻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这一标准,其基本构成面有两个: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需要审查的实体性原因,是法院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原因,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 

通过分析总结2017年度的判决,我们可以得出法院主要是基于以下一些方面来判断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而作出“准予离婚”或“驳回离婚诉讼请求”的最终判决。

1、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离婚的主要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法第32条所指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既包括有配偶而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又包括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重婚,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重婚行为属于违反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破坏婚姻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不但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且使对方对以后婚姻失去了信心,足以破坏夫妻间的感情,因而夫妻一方重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主要手段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既包括给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身体方面造成伤害,也包括给精神方面造成伤害。法院在审理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时一般会衡量夫妻一方所受侵害的严重性,斟酌当事人的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及其他因素,以造成的伤害是否确已危及婚姻关系的维系为判断标准。如果已超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侵害人格尊严,危及人身安全等,即应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法院认定的赌博、吸毒等恶习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等行为,而是这些行为已经达到恶习并屡教不改的状态,即在一定时期内逐渐养成的、经过教育仍不悔改的持续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如果虽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但只是偶尔为之,没有成瘾;或虽曾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但已经教育改正的,法院不直接认定夫妻关系破裂。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在审查这个条件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截止,即夫妻双方完全分开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主观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即主观上拒绝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对于那些虽有夫妻分居生活的客观事实,比如夫妻因从事职业或商业需要、因出差、学习、治疗疾病等客观原因而分开生活,但并不认为是主观意义上因感情不和的分居,法院不认为是分居。另,分居的年限必须满2年以上,间歇性的分居时间不能累计计算。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失踪的,说明夫妻双方事实上已经终止婚内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表明其已经失去对婚姻的期待,法院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6)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对于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法院在认定此种情形时,综合考虑双方认识的方式、从认识到登记结婚的时间以及婚后的生活状态等因素。

2、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请的主要原因

(1)双方结婚系自由恋爱,婚后只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只要双方能够好好交流,及时沟通是有和好的可能的。

(2)原告提交的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

(3)夫妻双方无根本性的利益冲突,孩子还比较幼小,为了照顾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还未破裂,不准予离婚。

五、两次及两次以上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吗?

2017年度,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杭州市两次及两次以上起诉离婚的一审判决共有5份,占一审起诉离婚案件总数(33份)的15.2%,两次以上起诉离婚的判决中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有4份,占两次以上起诉离婚总判决的80%,判决不予离婚的判决有1份,占两次以上起诉离婚判决总数的20%。

如下图:

2017年度杭州市婚姻家事案件大数据报告

通过分析总结2017年度杭州市离婚纠纷一审中两次及以上起诉离婚的判决,我们可以得出法院判决离婚和驳回离婚诉请的原因如下:

1、一审判决中,两次及以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原因

(1)第一次起诉离婚未判离后,夫妻双方感情依旧没有缓和,现第二次或多次到法院起诉离婚,且被告同意离婚。

(2)第一次起诉离婚未判离后,夫妻双方直到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还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2、一审判决中,两次及以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离婚诉请的主要原因

(1)第一次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说明双方的矛盾可以调和,现再次起诉离婚,但有一方不同意。

(2)第一次起诉离婚原告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六个月之内再次起诉离婚,但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再次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的。

由此可知,并非两次甚至两次以上起诉离婚法院必定会判决离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2017年度杭州市离婚纠纷上诉情况如何?

2016年度,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杭州市离婚案件的二审判决共有7份,上诉率为17.5%。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的有7份,暂无改判的判决。

如下图:

2017年度杭州市婚姻家事案件大数据报告

通过查看二审判决书可归纳出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而提起上诉的主要原因:

1、原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或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2、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离婚的事实有错误。

注:本数据报告统计的是公开在互联网平台上的数据,由于大量裁判文书还未上传公布,本报告仅归纳公开的案件,针对后续公布上网的裁判文书,本团队将会继续整理,敬请期待!

因笔者学识和能力有限,难免有所谬误,文中所涉数据和分析仅供参考,在此诚挚欢迎各位阅读者批评指正。转载本报告须指明该报告来源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与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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