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12:25:28来源:法律常识
孔子曾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甚至时至今日它还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这就有一个问题,如果世上没有了官司,律师是不是就失业?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NO。其实,真正会用律师的客户也不是主要让律师打官司,而是在日常生活或经营中发挥作用,打官司只是处理突发事件而已。
我们都知道,现代社会属于风险社会,其中法律风险又是现代社会最主要风险表现形式之一。因而,在现代社会中,预防法律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官司,真正的原因也只能是产生官司的风险在事先被预防了。其实,预防风险并不全面,问题还在于管理风险,尤其是法律风险的处理关键在于如何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应该是法律风险管理师。
我们就以企业为例,律师应当深度参与到企业经营的全过程。从公司设立、股权架构、公司章程制定、股东会召开、企业的规章制度订立、劳动合同签订、薪酬制度、股权激励制度、合同谈判、投资融资、上市并购、破产解散,甚至包括公司股东个人婚姻、继承等问题,总而言之,一个企业的几乎所有大事、小事都可能需要律师的介入。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利益的最大化,应该是一个企业必须重新审视自己的地方。
当然,这是个理想状态地实现还需要一个过程,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包括律师自身都没有认识到法律风险管理的意义,这是一个社会观念转型的问题,恐怕需要一段时间。我们国家几千年来都是有事找领导,律师制度从大清算起也才一百年的时间,而律师制度的恢复与发展也是近四十年的事情,这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相吻合的。律师自身的认知与水平不足与社会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不足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十八大以来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我想法治环境会越来越好,但是我们还是不能低估传统文化对于我们的现实生活的影响。正如房西苑先生在《资本的游戏》一书中感叹的“成也关系,败也关系”的道理,关系的作用仍然被国人所迷信,所遵从。因而,法律与关系在社会中的作用会是此消彼长的,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很多律师无视这样的现实或者被困于这样的现实,甚至那这样的现实作为借口,要不就是攀附关系,违背法治原则,走上歪路、邪路;要不就是牢骚满腹,既对自身健康不利,也给客户办不了事。这两种状态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前者极有可能违规乱法,最终难免身陷囹圄;后者则落得个暮年浩叹,一事无成,满身伤痕。
在我看来,当前状况下律师的出路就是帮助客户成功以达致自己的成功。不单是赢得一场官司,官司在任何时候都是一种消耗,真正的成功是避免这种消耗。律师应该培养这种能力,如果真有一天这个世上没有了官司,律师才不会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