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13:37:48来源:法律常识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拥有使用权,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便不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无法申请到宅基地。因此在农村,宅基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是安家立业的根本。
今天走进演播室寻求帮助的是杨先生,他的妻子是农村户口,两人婚后准备申请宅基地的时候却被告知,自己的宅基地已经被大姐占用。多年后宅基地拆迁,曾经协商好的安置方案,大姐却临时反悔,属于杨先生家的拆迁利益也被大姐侵占。杨先生的权益还能要回吗?马环宇律师将帮杨先生梳理自家宅基地中错综复杂的问题,指明维权方向,帮他争取权益。
案例回顾
杨先生的妻子是农村户口,二人结婚后,可以在村集体内申请到一块宅基地用于建造房屋。当他们在2012年,找到村主任的时候却被告知,原本应该属于杨先生妻子的宅基地,已经被大姐家占用。
杨先生妻子的大姐和姐夫,已经转为居民户口,夫妇二人退休后选择回老家养老,于是便占用了杨先生妻子的指标,在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屋。根据国家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基本原则,杨先生和妻子便无法再申请宅基地。
对此,杨先生曾和大姐一家进行协商,大姐表示,都是一家人,一定不会亏待自家的妹妹和妹夫。可是,让杨先生和妻子万万没想到的是,宅基地在2019年拆迁的时候,大姐和姐夫的态度却发生了180度的转变。对于拆迁利益,从最初协商好的一家一半,到如今大姐一分不让,杨先生和妻子既无奈又无助。
据杨先生所述,大姐占用妻子宅基地的事情,岳父岳母也是知情的,为此还曾留下遗嘱,要求大姐对占用宅基地的事情给予妹妹补偿。可在面对两套安置房加60多万元的拆迁款时,大姐和姐夫的态度愈加强硬,她们认为拆迁获得的所有利益,都属于自己,与妹妹一家无关。
如今,杨先生和妻子,依然顾念与姐姐的亲情关系,希望姐姐能让出本该属于他们的拆迁利益。已经完成既定事实的拆迁,杨先生的诉求还能实现吗?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马环宇律师表示,本案涉及到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宅基地建设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才可以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本案中,杨先生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其大姐和姐夫并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说大姐和姐夫无权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因此,涉案房产到底是杨先生的房产,还是其姐夫的房产,或者是杨先生和姐夫合作建房,再或者是姐夫建房为了杨先生,还是姐夫为杨先生建房的问题便成为本案的关键。
据杨先生所述,大姐和姐夫使用了杨先生妻子的宅基地指标,根据国家一户一宅的原则,杨先生和妻子便无法再申请到宅基地,也因此丧失了相应的拆迁利益。马广宇律师建议,杨先生可以以拆迁利益纠纷为由,将姐姐、姐夫诉到法院,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一家人能够通过调解达成一致,这是最好的结果,如果通过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困扰。在诉讼过程中,首先需要调到拆迁单位和被腾退人之间的拆迁协议,这份协议公民个人是无法取得的,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专业律师协助调取,或者直接申请法院来依法调取,之后便可以清楚的获悉涉案房屋在拆迁时究竟是属于谁的房产,是由谁来修建的。在取得关键证据之后,杨先生将更有把握的主张自己的权益。
马广宇律师表示,姐姐、姐夫作为居民是没有权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申请宅基地和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因此,杨先生可以认为,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姐姐对自己的赠与。如果姐姐和姐夫认为房子是自己修建的,杨先生可以返还建房的相应价款,而对于拆迁利益,则应该归属杨先生。
根据目前的情况以及杨先生的描述,马广宇律师表示,在拆迁清登的时候,登记的是杨先生和姐夫两个人的名字,村委会也进行了相应的记录,因此,解决本案最好的方式依然是通过诉讼的方式,促进双方在诉前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各让一步,无疑是最圆满的结果。
在此,马广宇律师提醒广大朋友,在遇到纠纷以及困扰的时候,首先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比如聘请律师。毕竟在聘请律师之后,您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获得对案件的准确分析,了解法律关系的要点,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也能够清晰的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采取恰当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