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15:33:54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我执业十余年所代理的毒品案件作为素材,浅谈在涉毒案件代理过程中如何寻找辩点。
一、对于毒品数量已经达到死刑标准的案件,主要从证据入手,把水搅浑。
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如果是单人单案,毒品数量已达到死刑标准,如果仅以认罪态度等方面寻找辩点,可能算是“挠痒痒”,对案件没有实质意义的促进,“保命”辩护价值不大。辩护人主要从“毒品数量”的证据认定入手寻找突破口。
赵某贩卖运输毒品一审被判死刑,我担任赵某二审辩护人。赵某从广东携带毒品,坐大巴车返回陕西,公安机关掌握情况后在某收费站设卡拦截。赵某发现异常,提前把装有毒品的背包扔在了高速公路护栏外侧。赵某被带回公安机关后作了如实供述,供称背包装有5500克毒品,公安人员按照赵某的供述,在高速公路护栏外找到了背包,办案人员把背包带回办案单位,经赵某辨认为其扔掉的毒品背包,包内毒品经称量为5500克。我发现涉案5500克毒品的提取是在办案单位完成,毒品如何从高速公路护栏外转移到办案单位没有任何记录。我提出虽然赵某供称与毒品称量数量相符,但赵某的供述只是言词证据,可靠性差;对于5500克毒品从高速公路护栏外如何“动态”转移到办案单位,缺乏证据,包内装5500克毒品是否系赵某所有具有了不确定性,不能排除道德风险(比如人为添加),作为我的主要辩点。最终赵某被二审改判死缓。
二、毒品案件中特情介入只是从轻处罚的情节,如果是犯意引诱才有作无罪辩护的空间。
犯意引诱是指诱使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毒品犯罪,这种情况下一般不按犯罪处理,可作无罪辩护。司法实践中最多的是通过特情介入侦破毒品案件,《毒品会议纪要》规定,可以采用特情介入侦破毒品案件,特请引诱不是“减轻”判处的情节。
刘某因吸毒被强戒。民警张某为完成毒品办案任务,通过戒毒所找到刘某的电话。刘某强戒结束,张某给刘某打电话,声称要卖毒品,越多越好,价格好商量。刘某准备了120克毒品与张某约定在某酒店交易。张某预先布控,刘某刚进入房间被抓,查获120克毒品。该案我与法官多次交涉,认为刘某案情节特殊,争取在十五年以下量刑。但法官有不同观点,认为刘某虽然因特情介入引起,甚至有数量引诱情节,但均为酌定从轻情节。刘某携带毒品进入房间交易,构成既遂,不具备法定减轻情节。最终刘某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很多人认为刘某很冤枉。
三、行为人尚未进入约定交易环节(地点)被抓,主要辩点是未遂。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未遂是指着手实施犯罪以后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但对于毒品案件,未遂理论受到一定的冲击,这与国家对毒品的政策有关。我们国家对毒品深恶痛绝,自古以来都是重点打击对象,对毒贩从严处理。根据最高院的主流观点,贩卖毒品的既遂未遂的把握主要审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实际是否交付毒品不影响犯罪既遂。
郭某贩毒案,郭某是贩毒下线,寇某是毒品上线,寇某给郭某打电话兜售毒品,称家中有大量毒品,报价郭某,郭某表示看了“货“之后根据质量再谈价格。第二天,郭某驾车从湖南来到陕西,与寇某在县城见面,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寇某家中查获3500克毒品。对于这一起毒品案件,我认为郭某属于贩毒未遂。理由之一是郭某和寇某虽然达成购买毒品的意向,但未就毒品价格、毒品数量等核心要素达成一致,是否交易需要根据“验货”情况而定,还未进入交易环节;理由之二是郭某尚未进入毒品交易地点,寇某的毒品还在距离县城有十公里的老家藏匿,郭某刚到县城就被抓了,郭某从湖南来到县城的行为是为完成贩毒的必然准备,属于预备,尚未着手交易,郭某构成贩毒未遂。
四、行为人坚称不知毒品,法院根据其客观表现反推其是否明知,律师以“从疑有利于被告人”寻找辩点。
很多运毒毒品案件中,往往行为人坚称是受他人雇佣护送行李交给某人,自己不知道行李箱装有毒品。对这类案件法院主要根据行为人的阅历、查获毒品时的反应等来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毒品会议纪要》列举了几种推定明知的情况。
我代理的彝族人阿某运毒案,阿某有偿受人之托,携带行李箱,从云南出发,途径陕西,交给甘肃某人。在西安火车站安检,工作人员让阿某打开行李箱检查,阿某打开行李箱之际转身逃跑,被工作人员追赶抓回,公安人员在阿某的行李箱中查获毒品5000克。阿某始终辩称自己不知道行李箱里有毒品,雇主告知其行李箱装的是玉石,自己逃跑的原因是以为公安查获玉石会判刑。公安机关对装有毒品的行李箱进行生物痕迹鉴定,未检测到阿某的生物痕迹,雇主和收货人均未到案。我认为阿某的辩解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阿某辩称雇主告知自己私自运输玉石违法,所以检查行李箱时自己才跑,而且自己是凉山彝族人,文盲,难以判断雇主说的正确与否。其次,该行李箱内未检测到阿某的生物痕迹,排除了行李箱内的毒品系阿某所装,不能排除阿某真不知情的可能性。最终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阿某无期徒刑,阿某未上诉。
当然,还有很多类型的涉毒案件,涉及到方方面面,辩点也远不止于以上几点。今天是偶然间受到网友发表类似文章的启发,抽点时间粗浅的聊一聊,欢迎网友关注@徐晓云律师 期待与您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