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19:26:14来源:法律常识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加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法律监督”的要求,落实金华市检察院和金华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2月24日,磐安县人民检察院、磐安县司法局在多次座谈、调研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出台《关于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案件中,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辩护和可以通知辩护的情形,仅限于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实施细则》最大的亮点是,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范围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以及其他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辩护的除外。
《实施细则》规定受理审查起诉案件后,检察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获得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并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司法局应当在收到《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及时完成律师指派,日常做好刑事辩护律师库充实工作,完善刑事辩护律师库相关管理制度,为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质效提供有力保障。
《实施细则》强调检察机关和司法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定期会商通报机制,及时开展会商研究,充分保障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进刑辩全覆盖提供了法律依据。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对于落实《法律援助法》,深入推进认罪认罚、“少捕慎诉慎押”工作,全面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保障司法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