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21:38:31来源:法律常识
胜诉公告:
由本所周涛律师、陈晨律师代理的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李先生等四户与海城市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行政纠纷一案,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8)辽03行初149号行政判决,确认海城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日做出的海政征字[2018]01号《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州管理区田水周边原集体土地区域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基本案情:
李先生等四户在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北关街田水委合法拥有房屋。因相关项目建设,李先生等四户的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8年5月2日,被告海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海政征字[2018]01号《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州管理区田水周边原集体土地区域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将东至嘉和阳光苑小区、南至卫士东路、西至卫士北路、北至海岫铁路范围内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李先生等四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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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房屋征收决定》。
李先生等四户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因为和相关单位未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所以双方并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李先生等四户是农村人,对法律不太了解,因此为更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先生专门委托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周涛律师和陈晨律师为其代理人,希望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能够合理合法维权。
周涛律师和陈晨律师接手这个案件之后,发现这个案子存在很大的问题,海城市人民政府故意混淆了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导致被征收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于是,周涛律师和陈晨律师决定起诉海政征字[2018]01号《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州管理区田水周边原集体土地区域房屋征收决定》,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
【庭审思路展示】
本所陈晨律师在庭审中指出了被告所作《房屋征收决定》存在以下6个违法点:
1、不符合国务院590号令中第8条、9条、12条、15条,被告作出涉案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2、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3、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未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
4、未保障补偿费用到位、专款专用;
5、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进行认定和处理;
6、作出的征收决定及其附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合法。
【司法裁判】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征收及补偿程序,被告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征收的土地、地上附着物等进行公平补偿。其作出涉案的《房屋征收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因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达成协议且房屋被拆除,涉案土地已不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如果撤销征收决定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所以确认该《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实务应对】
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两个不同的程序。我们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一定要确定自己的房屋所在土地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这二者的不同对我们权利的影响有很大的不同!
如果涉案土地性质为国有,那么其征收与补偿工作就必须严格依照国务院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从程序上讲,《条例》的规定比较先进、具体,对被征收人知情权、救济权的保障力度更大;从实体上讲,《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是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是对被征收人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结果较为有利的。
而如果涉案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那么征收与补偿工作就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走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这条路。这个程序的特点是散见于包括上述3部法律、法规在内的众多条文之中,程序要求不十分明确。且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存在滞后性,其结果往往较市场价格严重偏低,容易导致被征收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实践当中,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中所出现的矛盾、纠纷,是要多于国有土地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