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21:47:4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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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因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律师证,于2016年6月28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后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7月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转为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6〕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朝辉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东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初,被告人顾某通过上网查询,得知持有律师执业证、委托书、公函等文件可以会见关押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员。为探望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的朋友,被告人顾某于2016年5月上旬,从制作假证人员处购买了伪造的律师执业证1本、律师会见公函12份及授权委托书2份。2016年5月11日至6月21日期间,被告人顾某使用上述伪造的律师执业证及授权委托书、公函,先后9次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其在押的朋友。
2016年6月26日,群众发现被告人顾某使用假律师执业证后将其扭送至派出所。2016年6月28日,长沙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顾某行政拘留十日,7月5日决定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嫌伪造的律师执业证中“湖南省司法厅”的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章印文。
上述事实,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证明、湖南江海洋律师事务所证明、指认照片、伪造的律师执业证、公函、授权委托书、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证人陆安文的证言、被告人顾朝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顾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饶兴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