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22:04:47来源:法律常识
一、基本案情
1998年1月,被告人孙某国经x市x镇委员会任命担任x水厂厂长,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1年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孙某国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单独或伙同殷某(另案处理),采取预借资金后虚假平账、收入不入账等方式,侵吞x水厂资金计360010.8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2年,被告人孙某国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未经审批程序在x水厂实行招待费用包干制。2011年1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孙某国多次单独或伙同殷某,虚构报销招待费的事由,以先预借资金后提取工程款平账的方式,侵吞x水厂资金计320010.82元,其中,被告人孙某国分得303720.82元:
(1)2010年4月至同年12月:42748.91元;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57080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23908.3元;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42272.9元;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50437.09元;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27795.01元;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31617.15元;
(2)2018年3月,被告人孙某国违规结算外接自来水工程工作交往费29861.46元,其中27861.46元被其据为己有,另有2000元用于公务支出;2018年3月,被告人孙某国伙同殷某,违规结算外接自来水工程工作交往费16290元,其中殷某分得12290元,唐某、王某(均另案处理)各分得2000元。
2、2014年12月,被告人孙某国指使殷某制作x水厂职工虚假加班工资表,从x医药高新区x街道x社区取得本厂管网拆迁补偿款40000元,后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吞该款,与殷某各分得20000元。
二、另查明
被告人孙某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孙某国向x水厂退出262971.91元,2020年7月27日,唐某、王某分别向x水厂退出2000元,殷某向x水厂退出32290元,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孙某国向x水厂退出80748.91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国的近亲属代其预缴15万元财产保证金。
三、辩护意见
孙某国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前已退出大部分涉案款,案发后全部退出违法违纪款,并预缴财产刑保证金,建议对其从宽处理;孙某国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深,无社会危险性。建议对其最大幅度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国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于法无据,不足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法院判决
判处被告人孙某国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十九万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