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23:06:51来源:法律常识
4月22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扶绥法院一次性解决了一起纠纷,所不同的是发生纠纷的主体是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和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听证现场
案情介绍
2018年12月11日,扶绥县法院裁定受理中船重工(上海)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广西崇左齐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耀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担任齐耀公司管理人。2019年12月13日,崇左中院裁定受理广西扶绥县沣桦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担任沣桦公司管理人。
齐耀公司在清算案件中,发现齐耀公司在沣桦公司内建设有4个厌氧罐,遂向沣桦公司管理人主张该4个厌氧罐的所有权。沣桦公司管理人向该公司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该公司负责人称2个厌氧罐是齐耀公司建设的,另外2个厌氧罐不是齐耀公司建设的。双方发生了纠纷。
为一次性解决这一起特别的纠纷,避免诉讼产生的资源浪费,崇左中院联合扶绥法院,通知清算案件管理人和破产案件管理人到崇左中院进行听证,最后确定了4个厌氧罐的所有权属,顺利解决了纠纷,有效地促进了清算案件和破产案件的审理。两个案件管理人对崇左中院和扶绥法院这一解决问题的做法叫好和点赞。
供稿:崇左中院民二庭
编辑:庞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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