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0:53:05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小夏与小佟系于2014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4年后,小夏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和婚生子小小佟的抚养问题,均无纠纷。但在分割一套房产时产生争议。
经查,2009年12月,小佟以100万元的价格贷款购买了该房产,除首付款外,其他系向工商银行贷款。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累计偿还按揭贷款本息为51万元。诉讼中,经摇号选定的评估公司评估,该房产目前市值300万元。诉讼中,小佟认为,涉案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贷款亦系其个人偿还,该房产不应分割部分给小夏。小夏则主张分割该房产婚后共同按揭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
律师解答:
1、法律规定。
对该房屋的处理,主要遵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8条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实务操作。
首先,法院会居间调解,会征询夫妻双方的意见,由双方达成分割协议。
其次,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分割意见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具体到本案中,最终法院认定该房产属于小佟的婚前个人财产,判决归小佟所有。同时判决小佟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对小夏进行补偿。
最后,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在计算出增值部分数额后,一般均等分割,实务中也会根据双方还贷的实际情况做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