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后要重新找律师,上诉后要重新找律师吗

时间:2022-12-31 01:56:02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经两级法院审判后仍有异议、不服裁判,比如有的当事人认为一、二审的裁判都不公,自己遭受了冤假错案,那么此时就没有别的救济途径了吗?今天,陈律师讲一下“对已生效裁判/冤假错案的纠错和救济——再审”,手把手教给大家假如遭遇错判错案后如何申诉和再审。

北京陈律师教你打官司(十二)对冤假错案的纠错和救济——再审


先看一个例子:花花诉大树侵占房屋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一审、石家庄市法院二审终审,大树不服,认为一二审法院都判错了,他要如何申请再审才能实现救济?

途径一:花花和大树都是案件当事人,都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石家庄市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其上级法院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

途径二:如果法院拒绝再审或者再审之后大树仍然不服,大树可以向石家庄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大树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以上两种途径有先后顺序,如果要申请再审,大树应当先找法院,不满意法院处理结果的,才能找检察院。

在这一个小小的再审案例里,涉及到区法院、市法院、省高院、市检察院、省检察院,大家是不是绕晕了?由此可见再审案件的复杂性,且听陈律师一一为大家进行分析。

北京陈律师教你打官司(十二)对冤假错案的纠错和救济——再审

何为再审?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通常情况下,一个民事案件经过法院一审,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判决生效、案件结束;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经过二审之后原则上该案就了解了、裁判就生效了;此时若还不服必须要符合法定事由才可以申请法院再审。可以说,再审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最后防线。

怎样区分一审、二审和再审?

一审、二审和再审,起诉、上诉和申诉,很多人搞不清楚、容易混淆,在此先对这几组概念进行区分。简单来说,起诉对应一审,上诉对应二审,申诉对应三审。具体的联系为:

起诉和一审

起诉,是指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当自身权益受损后当事人只有先起诉,法院才可能受理。起诉针对的是法院一审程序。

一审,是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依法对该案进行第一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也是适用范围最广的起诉程序;通常一审的主要职责是查清案件事实。

2. 上诉和二审

上诉,是当事人认为一审的裁判存在错误,要求上一级法院对一审裁判的正确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是对第一次起诉的事实的再次确认和调整。上诉针对的是二审程序。

二审,是法院对当事人上诉的案件进行二次审理。二审是一种对审判的救济程序,二审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一审裁判的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使错误裁判在发生效力前得到纠正。

3. 申诉和三审

申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决(在确有证据下)进行最后一次确认的程序。申诉针对的是已生效的裁决,针对的是再审程序。

正如前文所言,再审,是一种纠错程序,是对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从而进行纠错的审理。再审程序可由法院启动,也可由当事人申请启动,针对的是原审判决存在错误的情况。

再审的特殊性

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般民事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因此要启动再审程序是很难的,只有确有证据表明一二审的裁决结果存在“重大错误”,法院才会启动再审程序。

因此,如果说二审程序是通常救济,那么再审程序就是特殊救济,因为再审的救济对象是已经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是发现已生效的判决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的重大错误,由此不得不牺牲审判的终局性,而优先保护裁判的正确性。换言之,经过一二审之后,该案件的审理原本已经宣告终结,而启动再审程序则意味着该案件重新开启了审理程序。比如一些轰动一时的冤假错案,都是启动了再审程序才平冤昭雪的。

所以,遭遇冤假错案怎么办?申诉,再审。

北京陈律师教你打官司(十二)对冤假错案的纠错和救济——再审

再审要审理什么?

再审的对象主要有三种:生效的判决书、生效的裁定书(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生效的调解书。

已生效的判决书可再审。例外:已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对婚姻关系部分不得再审,不过当事人可对离婚案件中与财产分割有关部分申请再审。

已生效的裁定书可再审。特指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需指出,这两类裁定既可以上诉,也可以再审。

符合法定情形的生效调解书可再审。比如生效调解书确有错误;调解违反了合法或自愿原则;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需指出,再审解决的是原审裁决中的错误,如果当事人有新的纠纷、新的诉请要另行起诉。

什么情形下能启动再审?

再审不是想启动就能启动的,启动再审程序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即符合启动再审的13种法定情形中的至少一种。在此陈律师对这13种情形归纳如下:

1. 原裁决事实和证据有争议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裁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原审经申请应调取证据而未调取的;

2. 原裁决适用法律有误或超裁、漏裁

(1)原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2)原裁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

3.原裁决程序违规

(1)原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或者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的;

(3)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

(4)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4.原裁决审判人员违法违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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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启动再审?

与只有当事人上诉才可启动二审程序不同,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个: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具体来说,①当事人可申请启动再审程序,②法院可主动启动再审(原审法院可自行启动再审程序、上级法院可启动再审程序),③检察机关可通过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三种再审的启动方式各自独立,但只要一个主体启动(申请)再审成功,其他主体就不能启动再审程序。

需指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有6个月时效限制(从文书生效之日起算)。有下列4种情形的,6个月起算时间放宽到知道或应当知道启动情形之日。第一、有新证据可推翻原裁决;第二、原裁判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三、原裁判据以作出的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第四、原审判人员审案时违法或违规。

划重点:发生冤假错案到哪申诉?

简单来说,当事人不服民事生效判决的解决办法,首先是向法院申请再审,其次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申请检察院启动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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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怎样向法院申请再审?

虽然当事人也属于再审的启动主体,但当事人只能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有权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及其实体继受人,但债券受让人无权申请再审。

注:所谓实体继受人有两类,分别是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死亡后的继承人、组织合并分立后的新主体。

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6个月时限,4种特殊情形,见上文)。

申请再审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原则上当事人要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即原则上再审审判由中级以上法院(中院、高院或最高院)进行。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参见前述13条)。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材料。包括: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5)声明书。

再审申请人应当在再审申请书及声明书上签名、盖章或捺手印。

哪些情形下可申请检察院启动再审?

检察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可以提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已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

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的;

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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