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6:37:28来源:法律常识
尹先生是重庆某人力资源公司的一名专职驾驶员。数月前,尹先生在工作时驾驶的车辆追尾了一辆大货车,导致自己右腿多处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长达3个月的时间。尹先生认为自己是受的“工伤”,公司也为他住院治疗垫付了一部分费用,但到了出院时,仍有近8万元的医疗费没有结清,医院是一直不给开具出院证明。想回家康复休养的尹先生拄着拐杖又是去找公司,又是到社保部门问询,几趟跑下来却是落得一场空,医院、公司、社保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
无奈之下,尹先生找到重庆电视台社会与法公共服务中心莫桑律师。尹先生称,公司迟迟不给支付医疗费是要“工伤”认定下来以后才肯支付,社保部门又说“工伤”认定需要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明,而医院则表示欠款没有付清之前不会出具出院证明的,这事儿简直就是个“死循环”。
掌握了尹先生的基本情况,莫桑律师陪同求助人尹先生到了公司寻求调解。公司负责人认为,尹先生是驾驶车辆追尾前车造成的伤害,个人要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构成“工伤”还难以判定,公司方面出于对员工的关怀和朴素的情感已经垫付了一些医疗费用,如果不认定为“工伤”,公司继续为此垫付的医疗费恐难以追回。
莫桑律师认为,公司的担忧是合情合理,但是在对“工伤”的认定存在一定误解。在调解现场,莫桑律师向公司和尹先生释法,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如果出了事故,伤者不是主要责任,那么根据《工伤管理条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视为“工伤”。但是,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尹先生是一名专职驾驶员,他驾驶汽车追尾前车引发事故是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尹先生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这种事肯定是不构成“工伤”,但尹先生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属于“工伤”,所以还是要特殊地看待。
鉴于这种情况,莫桑律师向双方提出,可以由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待员工出院以后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社保部门认定构成“工伤”,则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果社保部门裁定不构成“工伤”,那么为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就由尹先生自行承担。莫桑律师提出的调解方案,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可,现场签署了调解协议,公司当日下午就为尹先生垫付了欠款办理出院手续。
重庆电视台社会与法公共服务中心莫桑律师强调,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发生工伤的前期医疗费用必须由公司支付,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公司会采取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方式保障员工及时就医。如果遇到上述类似的情况,公司和员工之间可以对医疗费用的责任承担达成一定的前期协议,认定为工伤就由公司支付,不构成工伤就由员工自行承担,按照“工伤”认定的程序及时推进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