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7:14:33来源:法律常识
官方回应违反防疫规定参加葬礼被罚:任何地方都没有权利决定紧急状态
什么是紧急状态,谁有权决定紧急状态,违反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命令可以起诉吗?
案例
信江公安分局严厉查处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8月22日,信江公安分局依法严厉查处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行政处罚4人。
经查:2022年8月16日,贵溪市鸿塘镇基塘村村民祝某某去世。8月17日上午8时许,家住信江新区某小区的余某辉(祝某某女婿)与饶某龙(祝某某外孙)相约去贵溪市鸿塘镇基塘村吊唁。余某辉以出门买菜为由骑电瓶车出小区,后骑电瓶车载饶某龙前往其位于岭头余家的老宅。将电瓶车停放在老宅后,余某辉、饶某龙绕道江北办事处港口村外围徒步小路涉水过河到达贵溪市鸿塘镇基塘村。8月20日上午,余某辉的两个儿子采取相同的方式、走相同的线路来到贵溪市鸿塘镇基塘村。
8月22日,祝某某下葬。当晚,余某辉父子三人、饶某龙沿原线路返回,因害怕走小路遇蛇,试图穿越江北办事处港口村时被巡逻的村干部发现。村干部查验4人核酸检测结果均为24小时绿码,确认4人系岭头余家村民后予以放行,并要求4人按照指定路线自行返回。当晚20时20分许,4人返回位于信江新区居住的小区时被值守在门岗的工作人员拦下并报警。信江公安分局民警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和展开调查。
目前,余某辉、饶某龙等4人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信江公安分局依法行政处罚,并被送至集中隔离点接受隔离观察。
对该四人处罚,引发热议,是否应该接受处罚尚有争议,但是,该处罚依据不足,因为紧急状态发布权仅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无权发布。
一、紧急状态决定权仅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无权决定
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时,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并宣布局部地区或者全国实行的一种临时性的严重危急状态。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权决定进入紧急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宪法》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不属于紧急状态,地方政府决定“紧急措施”,应该报经上级政府决定。
《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三、发生突发事件,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而不是决定“紧急状态”。
《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罚。”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包括“紧急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该法律条文中的“紧急状态”应当作扩大理解,不能仅限于《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层面的“紧急状态”,也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紧急措施”,
五、地方政府发布的应急处置措施、“紧急措施”应有条件、时间限制,紧急情况消失的,应该及时解除。
首先,以上措施,应该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紧急措施”的条件。尤其是根据疫情发布“紧急措施”,必须报经上级政府决定。
其次,应该有期限,紧急情况消失的,应该及时解除,不能发布一次管好几年。
因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拘留罚款,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紧急状态只能在国家层面发布,因此,一旦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大概率会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