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7:20:10来源:法律常识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青苗补偿费是征地补偿款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其是指土地征收时已经栽种但尚未收获的农作物的补偿。由于其数额因作物的不同而差异较大,难以统一规定,因此评估时很容易引发投机行为和行政纠纷。
那么,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听到风声的被征收人提前抢种的作物,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呢?下面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一说这件事。
2014年5月,为修建高速公路,某地县政府发布征前告知,拟征收县内部分集体土地。与此同时,县国土局也下发了《关于禁止在高速公路规划控制线内违法建筑和种植的通知》,明令禁止在该地块进行建设和抢种的行为。
某村王某等几人的承包地正是位于此次征收范围之中。这几块土地本来已经荒芜已久,然而王某等几人得知土地即将被征收,连夜在这些土地上种上了中药材。
该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了抢栽、抢种认定小组,认定王某等几人种植中药的行为属于抢种行为,对此部分青苗,不予发放青苗补偿款。
征前告知发布后,在农村土地上抢栽农作物等附着物是一种恶意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来谋利的行为,因此是无法获得赔偿的。这种恶意抢种抢栽行为,不合理地增加了土地征收成本,加重补偿义务人的负担,极容易引发纠纷,不利于征地程序的和谐进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因此,本案中王某等几人在征前告知发布之后抢栽、抢种中药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不能依法获得青苗补偿费。
与之类似的,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综上所述,各位被征收人无论是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还是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都应当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是对于补偿款的数额有异议,应当积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不建议也不应当耍所谓的“小聪明”,因为一旦被发现,很容易陪了夫人又折兵,使自己的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