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7:20:40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
被告人赵某某1。
被告人赵某2。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XX年1月2日11时左右,被告人周某和赵某某1等人在晴隆县花贡镇街上某某局对面的烧烤店吃烧烤喝酒,酒后周某打电话喊赵某2开车去接他回家,赵某2开车到达后,周某在烧烤店门口与张某某、张某1、张某2等人扯皮并大声谩骂,赵某2认为他们打架就下车去帮忙周某,赵某2从地上捡起一块瓷砖冲过去打张某1,周某拿起灭火器打张某1,赵某某1用铝合金管子打张某2。之后赵某某1、赵某2、周某三人又追打张某2,张某2被打朝某某医院方向跑了。经鉴定,张某1的损伤属轻微伤;张某2的枕部头皮裂伤及左耳裂伤为轻微伤。案发后,周某、赵某某1、赵某2与张某1、张某2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了张某1医疗等费用58000元、张某238000元,取得张某1、张某2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赵某2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赵某某1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赵某某1、赵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袁某1、袁某2、刘某、谭某、张某3、张某4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张某2陈述,被告人周某、赵某某1、赵某2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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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赵某某1、赵某2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将张某1、张某2打成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晴隆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赵某某1、赵某2将他人打伤,均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赵某某1、赵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赵某某1、赵某2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赵某某1、赵某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出庭检察员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1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2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与三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赵某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赵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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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