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7:40:01来源:法律常识
■点击右上角【关注】“贾素飞征地拆迁律师”头条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有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征地拆迁律师四有新标准:有专长;有态度;有口碑;有人情味
■拆迁维权有套路;高额补偿有妙招
集体土地拆迁,主要经历两个程序,一个是征地程序,一个是补偿安置程序。具体介绍如下:
一、征地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的拆迁首先要经过征地程序,简要介绍一下包括:
“一书四方案”的编制,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市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省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下达征地批准文件。
按照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或其它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进行审批;
征收上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也就是说,只要征地,至少要省市级人民政府批转,国务院至少会备案。
二、征地补偿、安置阶段
在收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批文之后,就要启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告需载明征地范围、征地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
2.入户调查登记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被征地人进行登记,主要包括:房屋状况、附属物状况、人口情况等。
3、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有有关单位根据土地权属登记情况、入户调查登记情况和现场勘测情况等,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其它补偿等。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包括的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视觉、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它征地补偿、安置措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它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时还应附具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会笔录。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与征地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支付征地各项费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支付清单;
公布收支补偿安置费用情况并接受查询监督。
7、责令交出土地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
征收土地方案已经依法批准;
已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果觉得这篇文章不错,记得点赞、评论和转发;给小编加鸡腿、鸭腿、鹅腿。◆本文出自“ 网络综合平台”;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平台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