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9:01:5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现在离婚率居高不下,夫妻离婚如果没有生育,则是离婚是两个人的事情,夫妻离婚育有子女,离婚就是一个家庭的事情,夫妻离婚之后,子女将不再拥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子女只能跟父母其中一方生活,那么,提交哪些证据有利于争取抚养权?为获得抚养权将孩子藏起来会怎么样?确定抚养权要遵循哪些原则?
提交哪些证据有利于争取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法院判决两周岁以下、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及八周岁以上孩子抚养权所需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根据最高院的意见提交以下证据:
(1)提交孩子的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如果户籍证明和出生证明不一致的话,以户籍证明为准。根据最高院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孩子满8周岁的话,还应该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是因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对于社会和自身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具有一定的判断与谁共同生活更符合自己利益的能力,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尊重孩子的意见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2)提交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则在子女的抚养问题上要优先考虑。
(3)提交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据。
(4)提交一方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据。如果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则无子女的一方应该有权优先抚养子女。
(5)提交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证据。
为获得抚养权将孩子藏起来会怎么样?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当离婚夫妻双方分居且抚养条件相当时,为避免因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同时也考虑执行压力,子女实际随谁生活往往成为判定抚养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
但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在诉前就将孩子抢走控制不让另一方接触或者看望,从而形成法律规定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优先考虑的条件,以此来达到争取抚养权的目的不可支持。
其一该行为容易给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二次伤害,为避免孩子被抢,父亲或母亲一方往往去陌生的环境生活或带子女东躲西藏,这些行为都将使子女无法获得稳定而具有安全感的生活条件,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其二如果只考虑执行的压力,而无视甚至放纵抢夺藏匿小孩的行为,判决小孩由抢夺藏匿方抚养,客观上起到了支持、怂恿抢夺子女的行为,无异于欺善怕恶,显然不利于诚实信用、惩善扬恶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故惜采用偷抢、藏匿、抢夺的手段,人为的剥夺孩子本该平稳的生活及父亲/母亲的关爱,可认定为独自承担抚养孩子的重任对孩子的正常健康将会不利,起诉争取抚养权时将会处于不利地位。
确定抚养权要遵循哪些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