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6 05:26:11来源:法律常识
日常生活工作中,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甚至还有的人本身就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那么你知道究竟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吗?他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法保网为您详细介绍。
债权人是在民商经济领域中,有权请求相对方履行清偿义务的权利人,狭义的债权人也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常说的“出借人”,但出借人并不等同于债权人,他只属于债权领域的某一部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知道的债权人还有: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等。
1.免除债务,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有权进行处分,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可以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但放弃容易再要可就难了,债权放弃的通知,一经做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届时债权人再想向债务人索要债权,除法定事由外,债务人就可以此抗辩,不用偿还。
2.代位权,代位权也叫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清偿义务,但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债务人不向第三人行使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此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越过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一定的限制,即: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具有身份属性的,债权人不能行使;债务人怠于向第三人行使权利未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影响的,债权人亦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还应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3.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该行为足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将债务人所作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恢复到原先的状态,从而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通过法院进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当事人被称为债务人,狭义的理解也就是日上生活中所说的“欠债的人”。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人,也可以理解为:我既是你的债权人也是你的债务人,反之亦如此。若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此时双方都可以行使权利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于是就陷入了履行的死循环,由此就产生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就是民间常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约定了履行顺序,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那么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就想:你有在先义务,你都不干,我凭什么先干。这就是所谓的后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履行完毕后,后履行的一方不一定能够如约履行,为了保障将来先履行一方权利的实现,于是就可以主张暂缓履行或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担保后再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这是因为,债权人大多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或对债务人的情况有一定的了解才会出借给债务人资金,故该出借行为具有身份属性。而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势必会影响债权的实现。若债权人对第三人不甚了解时,转让后第三人销声匿迹,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将会难以得到救济。所以,债务转让需要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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