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15:35:27来源:法律常识
霞浦县,隶属于宁德市,是福建省东北部一个历史悠久的临海县城,距今已有1738年的建县历史。因与台湾隔海相望,坐拥中国最美海岸线,有着仙境般的圣地,被称为中国版“斯里兰卡”。
近期,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连续公告了3个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分别是田螺岗水库工程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配套工程项目、华能霞浦核电基地厂外综合配套工程项目,涉及征收土地达200多公顷。
其中,田螺岗水库工程项目的征收面积最大,要征收193.4321公顷土地,主要用于建设拦河坝、坝顶溢洪道、引水系统等,总库容5880万立方米,为中型水库。该项目已被列入福建省“十三五”水利建设专项规划。
对于田螺岗水库工程项目的征收,此前当地政府已经做了多项准备工作:2015年成立了霞浦县田螺岗水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2020年4月发布了禁止在霞浦县田螺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2020年7月成立了霞浦县田螺岗水库建设指挥部;2020年8月发布了霞浦县田螺岗水库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实物调查成果第一次公示的通告。
2021年12月17日,霞浦县人民政府在官方网站发布霞征启公告〔2021〕43号文件,正式公开了田螺岗水库工程项目的征收土地启动公告。
公告发布了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和目的:拟征收地块面积193.4321公顷,涉及崇儒乡石亭村、郑洋村、上水村、岚下村、保安村、笕下村、盐田乡里马村、西胜村等,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霞浦县田螺岗水库工程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用地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公告还发布了一些其他事项:公告发布后,由崇儒乡人民政府、盐田乡人民政府组织县直有关部门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清点确认;由崇儒乡人民政府、盐田乡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房屋征迁补偿协议。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等,一律不予补偿。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当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村民来说,土地征收已经启动,事关自家拆迁补偿利益,对于政府发布的公告、补偿方案等文件材料,一定要引起重视,仔细阅读。如果有看不懂的,要积极向征收工作人员询问了解,征收工作人员是有义务向被征收的老百姓告知清楚征收补偿事项的。
2022年开始,相关负责签订补偿协议的乡政府等工作人员就会陆续上门协商补偿事宜了,作为被征收人,应当好好配合政府工作,对自己房屋价值做好评估、心中有数,千万不能毫无依据的漫天要价,而是要争取符合实际的、合理合法的补偿,保障自己在拆迁后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霞浦县的田螺岗水库项目的征收,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征收集体土地,要有一个很重要的文件,那就是征地的批复,同时在征收过程中,政府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一些重要和关键的征收程序,作为被征收人来说,要有所了解,避免权益受到侵害。
在此列举一些征地相关的重要法律条文依据,供广大被征收老百姓参考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