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18:40:05来源:法律常识
黄先生问:我于2020年12月通过诉讼与妻子郑女士离婚,法院判决儿子的抚养权归郑女士,我每月可探望儿子两次。自离婚后至今,郑女士一直拒绝我探望儿子,我该怎么办?
向俞霖律师解答:你可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要求每月探望儿子两次。《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南国早报记者 王世杰 实习生 王一涵 韦苏涵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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